6名大学生在矿企参观学习时因格栅板脱落溺亡,格栅板脱落事故常见吗?企业和大学要负多大责任?葛树春对此进行深度解读!解读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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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和以往的事故,我发现从实际情况来看,格栅板脱落事故在工业领域并非极为罕见。

在矿山、工厂等场所,格栅板被广泛应用于车间走道、排水沟盖、检修平台等地方 ,其长时间受到诸如腐蚀、重物撞击等因素影响,加之安装不牢固或者长期缺乏维护管理,就容易出现松动、脱落等失效问题。

因此,一旦有人踩在脱落或存在问题的格栅板上,就极有可能坠入排水沟、设备坑甚至几十米深的溜井等,导致轻则骨折,重则失去生命的严重后果。

此次事故发生在浮选车间这一甲级防爆区,浮选槽内含有有毒化学药剂,人一旦坠入,不仅会因呛到化学药剂而眩晕,还会被槽底叶轮搅动,短短几分钟内就会失去意识,生还希望极其渺茫。

而涉事格栅板的螺丝应该早就松动,车间既没有设置警戒线,也没有人提前进行检查,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大祸。

因此,在这类事故中,企业通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对生产区域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其中涵盖了对外来人员的安全培训、现场管理以及隐患排查等多方面职责。

以此次出事的矿山为例,按照任何一家企业或许都应当有内部标准,格栅板需要每季度点检、每半年测载荷、每年全面更换。

倘若企业严格依照这些标准执行,及时发现并解决格栅板存在的问题,或许这场悲剧就能避免。

因此我认为,浮选槽区域格栅板因无法承受重量而脱落,企业可能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有效维护检测,并且导致多人死亡的后果,可能涉嫌《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管理人员可能面临相应刑罚。

若查实企业存在故意隐瞒隐患等行为,相关责任人极可能涉嫌此罪,企业相关责任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较大事故(此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符合“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较大事故标准 )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巨额罚款,主要负责人也可能被罚款!

而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我认为,学校在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学习时,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学校需要对实习、参观等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具体到此次事件中,东北大学组织学生前往企业参观,在校企合作协议中是否明确安全责任划分,带队教师也是否提前核查设备状态,是否落实风险评估要求,都是不得而知的。

同时,学校在应急响应方面也存在不足,应急办在事故发生后很久才启动响应,且未与当地医院建立绿色通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学校因未尽到风险把控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学校组织学生去矿企参观,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保障学生安全。此次事故中,学校如果未对参观场地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考察,未提前发现格栅板存在的安全隐患,就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需承担责任。

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学校确实存在管理方面的不足。如实习带队安排上,据学生透露矿物加工工程专业每年多次实习,却仅派1名教师带队,且无专业安全员随行。

在参观过程中,未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致使学生处于危险环境中,学校的这种管理失当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需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综合此次事故情况,涉事企业应负主要责任,但学校因在上述方面存在过错,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学校的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应该被追究责任。

关于赔偿内容,涵盖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死者家属的交通住宿费,误工费等,具体赔偿数额会根据学校过错程度来确定!

作者:葛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