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因从非法渠道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尸体,并企图转卖牟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件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次为社会敲响了保护野生动物的警钟。
网络配图
2024年3月,陈某听闻野生动物制品在黑市价格高昂,受利益驱使,通过非法途径从盗猎者手中购得2只穿山甲尸体,试图寻找买家转卖以获取暴利。
然而,其不法行为并未逃脱公众的监督,经群众举报,警方迅速行动,将陈某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收购的穿山甲确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红线。
仙游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陈某明知穿山甲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进行收购并意图出售,该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面临相应刑事处罚。在充分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履行道德责任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象牙、犀角、穿山甲鳞片等野生动物制品,无论来源如何,交易均属违法。民众切勿轻信“少量收藏不违法”“私下交易无人知”等错误观念,心存侥幸。若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来源 | 仙游微事综合仙游检察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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