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4日11时54分,李某某驾驶晋J8***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山西省交口县G340线896km+400m处路段与高某某驾驶的陕UK***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财损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高某某无责任。
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必须时刻集中注意力,变道时注意行车安全,切不可疏忽大意。(交口县交警大队事故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