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检察院报道,柳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予以罚款1000元处罚。
柳某某有前科
柳某某生于1970年,大箐山县人,没有固定工作。1999年2月5日因盗窃被劳教一年。
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经过
事情发生在2024年7月21日,当天晚上10点左右,柳某某想着去弄点鱼吃,于是准备了电鱼装备,就出发了。
他准备好下水裤、电机、电瓶、电叉子、抄网、网兜,到永翠河去电鱼。
柳某某以为半夜,趁着天黑电鱼,不会有人发现。
结果,7月22日凌晨,柳某某被巡河工作人员现场抓获。
经过盘点,柳某某的电鱼渔获一共139条,共重3.4斤。
按照渔获计算,如下:
柳根鱼,88条,0.86斤。柳根鱼学名洛氏鱥,在东北地区冷水水域分布较多。88条鱼才0.86斤,一条柳根连1两都没有,可以说还是小鱼苗。
泥鳅鱼,28条,0.46斤。
老头鱼,11条,0.18斤。葛氏鲈塘鳢
山鲤子鱼,10条,0.18斤。这个经过鉴定是克氏鳈,跟东北鳈、华鳈同属。它名字里“鲤”字,但不是鲤鱼,属于小型鱼,大一点的也只有不到10厘米。
扁担沟鱼,2条,0.02斤。这个就是平时说的棒花鱼,学名花鳅,也是小型鱼,长得像圆扁担而得名。
经过黑龙江水产院鉴定,这些鱼种均是无危鱼种,直接损害价值13.7元,间接损害137元,共计150.7元。
同时,7月21日 、22日属于禁渔期,也就是说,柳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式捕鱼,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
2025年6月12日,柳某某被取保候审。
2025年6月20日,该案进行公开速裁审理。
由于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动机和错误行为,并主动认罪认罚,对他予以从轻处罚,予以1000元罚款,电鱼装备予以没收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