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崔某在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铁南小区正门北侧,与其女友降某发生矛盾后,以惊吓降某为目的,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冲上人行道。

降某躲开后,崔某将车头摆正后再次向前冲去,路边行人常某在躲避车辆时摔倒在地,致左胸壁挫伤;马某摆放在超市门前人行道上的杂货摊被撞坏。

经鉴定,崔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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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崔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马某物品损失人民币345元,赔偿常某1000元。

该案近日于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认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酒后无视他人安全驾车冲撞他人,并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制造单方事故,两次因危险驾驶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