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签了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量刑就此固定,仍有争取更轻结果的空间。刑事辩护的关键在于不自我设限,即便像监委办理的案件,看似难以撼动,实践中也存在判无罪、撤回起诉或大幅减轻量刑的情况。以我代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开庭后法官认可辩护观点,却因案件来自监委而犹豫,我寄送监委案件判无罪的判决书,推动法官重新审视,虽未达成无罪判决,却避免了直接维持原判,为案件争取到了进一步处理的可能。从实际代理经验来看,签了认罪认罚后,一审判决比认罪认罚更轻的案件占比可达40%到50%。若律师先自我放弃,认为案件已无转机,当事人的权益便无从保障,因此打破“签了就定局”的思维,是争取更轻量刑的前提。那么签了认罪认罚后争取更轻量刑,律师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其一,罪名可能发生变化。在检察院阶段针对某一罪名签订认罪认罚,到法院后,法官可能认为罪名认定有误。若罪名改为更轻的,自然可要求相应减轻量刑;若改为更重的罪名,虽无法阻止罪名变更,但可尝试保住现有较轻量刑,甚至进一步争取从轻,比如论证当事人属于从犯。我之前代理一个涉及三方支付的案件,检察院按量刑较轻的开设赌场罪让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法官审理后认为应定更重的非法经营罪,此时辩护的重点就转向在新罪名框架下争取有利结果。
其二,若在签了认罪认罚后找到新的从轻、减轻情节,也能成为争取依据。这需要在签订时明确检察院确认的情节,后续若能论证出新情节,或之前不被认可的情节得到法院认可,便有机会进一步减轻量刑。
其三,数额认定问题也有争取空间。检察院可能将多笔数额打包认定,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后,若在法院阶段能打掉其中一笔数额,基于原数额作出的量刑建议自然需要下调。曾有案件中,第三被告签认罪认罚时被认定违法所得30万,量刑一年半,后查明实际为20万,但其律师未就此较真,导致判决仍按30万执行,可见在数额问题上据理力争的重要性。
其四,量刑不均衡也是可利用的切入点。若同案被告人中,自己当事人的罪行更重或与他人相当,却面临相同或更重的量刑,可在法庭上以此为由要求法官从轻。比如一起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第五被告与第六被告均签了四年认罪认罚,但第五被告罪行更重、数额更高,第六被告律师当庭提出量刑不均衡,最终法院将第六被告改判为三年半。这种情况下,辩护可借助同案量刑对比,推动法官作出更合理的判决。
总之,刑事案件签了认罪认罚并非量刑的终点,无论是罪名的变更、新的从轻情节的出现,还是数额认定的调整、同案量刑的不均衡,都可能成为推动量刑进一步减轻的突破口。关键在于律师始终保持辩护的主动性,不被既定结果的思维束缚,只要坚持从案件实际出发,积极挖掘可辩空间,就有机会让当事人获得比认罪认罚更轻的量刑,真正实现刑事辩护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