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李锋等涉嫌诈骗一案。
曾任广西省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的李锋,被指实际控制钦州一家民营医院“海湾护理院”,指使医生伪造病历骗取医保,涉案金额799.8万,2023年9月一审判决获刑十四年。
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自2024年12月26日开始,案件进入重审,几次开庭过后,至今尚无结果。
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并没有指出原一审法院到底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发回重审后,原先一审时被诟病的诸多程序违法之处依然没有得到纠正,起诉金额却由原先的涉案799.8万增至997.5万。
一个无论如何都难回避的程序硬伤是管辖权混乱。由于在案件侦查阶段为方便滥用“监视居住”,导致管辖权混乱,使得案件在进入起诉阶段后,无论是原先的一审还是现在的发回重审后,负责起诉的钦南区检察院竟然都还没能取到钦州市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权。
为了逼其“认罪”,李锋的妻子、小舅子、堂弟、表弟等也都遭遇满门抄斩式抓捕。
李锋则不断控告,自己之所以被莫名奇妙卷入这样一宗医院骗保案,是因为自己作为一名业务型医生,及分管采购业务的副院长,拒绝在医疗器械采购上听从领导的安排,挡了领导财路。其案件上诉后被发回重审,系与组织构陷自己的原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符春晖和钦州市纪委一领导张肖昌落马有关。而案件之所以还未能得到所应有的公正,则是因为还有一关键及实权人物依然在发挥作用。
李锋等控告的是否属实,尚待有关部门给出调查结果。然而已经可以确定的是,纵观该案,权力介入及施加影响,强行构陷的影子比比皆是。

一、从业务明星,到阶下之囚
在广西钦州市最好的公立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李锋是当地知名外科手术专家,凭一把手术刀声名鹊起,人称“李一刀”,担任该院副院长一职数年,获广西科技进步奖等多项表彰。
作为当地难得的宝贵人才,李锋还被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四个权威部门评选为“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入选人;2010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评选的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977名)。2008年,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到广西时,李锋被选为钦州市的火炬手参与接力。
然而,和很多业务型、技术性干部一样,李锋对仕途并无太大兴趣,而把更多精力放在业务钻研和临床上。
“实在人,缺点是容易得罪领导”,这是其昔日同事对他的评价,也是很多此类业务型干部的共同特点。 2021年3月3日,李锋突然接到钦州市监察委电话通知,让他到监察委接受谈话。一监委领导明确表示,要和他“新账与旧账一起算”。这是因为,在此之前,已经有人在“掘地六尺”,要查他的贪腐问题。
监察委后来随案给出的理由是,曾任灵山县副县长、政协主席的宋光毅在3月2日写了份《自我交代材料》,指控李锋实际控制海湾护理院并参与骗保,这成为对李锋正式启动调查的突破口。
李锋被指涉案的海湾护理院是家民营医院,于2013年11月在钦州市钦南区注册成立,是集医疗、护理、康复于一体的综合性医疗机构,2016年获得钦州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
李锋等所被指的骗保案,此前其实也已经被处理过:2018年8月,海湾护理院原总经理潘应平因诈骗罪获刑三年八个月。相关司法文书显示称,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潘应平利用职务,指使该院工作人员利用体检优惠或发动医护收集参加医保人员信息,编造参保人员虚假住院资料111份并进行报销,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9.9万余元。
为“查”李锋,这件已经结案的陈年往事又被翻了出来。2021年3月4日,李锋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与李锋同被刑事追诉的还有,从狱中假释不久的潘应平及海湾护理院会计阮某贤、出纳潘某文(系潘应平弟弟)。
2021年3月3日,钦州市监察委员会以“在工作中发现”为由,向钦州市公安局移送线索,称李锋是钦州海湾护理院的“实际控制人”,涉嫌参与共同诈骗。3月4日,李锋被钦南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 辩护人指出,仅凭宋光毅的单方面“交代材料”,非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无被害人指认、无犯罪证据发现等,李锋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2条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线索的移送过程也违法。
在2024年12月27日的庭审中,公诉人也承认:“‘3·3案’针对李锋,所以言词证据都指证李锋。” 为了“针对李锋”,就连侦查管辖、变更管辖等也全部违法,以达到不但对李锋,而且对其妻子陈立坚、小舅子陈立强、堂弟李聪、表弟陈剑等的“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刑事拘留。
遗憾的是,此案无论从原先的被二审裁定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一审,还是在被发回重审之后,辩方提出的管辖异议、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申请,依然都被驳回。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依然基本上都还停留在纸面,尤其是,当有些案件涉及到有些特殊的部门时。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诈骗罪这种犯罪并不属于纪委监委管辖的范围。
李锋称,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多次向李锋表示,“有监委的人要搞你。”
李锋辩护人还当庭揭露,2021年9月18日前后,钦州市纪检监委干部陈某某到李锋母亲住处,“现场指挥侦查人员搜查和扣押”,并违法扣押李锋亲属的个人物品至今未归还。
纪委监委张肖昌等人甚至直接参与审讯,威胁李锋:“纪委要搞你,零口供也要判刑。”

二、当书证与口供打架:如果有一万个人指控他是女人,那他就是女人了吗?
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李锋究竟是否如被指控所说,就是海湾护理院的实际控制人。
公诉机关指控,李锋利用时任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的身份,发动从事医务工作的卢蔚活(已故)、李楷富等人投资参股,并通过海湾护理院的法人代表卢蔚活、海湾护理院总经理潘应平等人"实际控制"钦州海湾护理院。
然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登记资料均显示,海湾护理院历史上的合伙人仅是李楷富、潘应平和卢蔚活三人,李楷富退出后,卢蔚活置换了李楷富的合伙人地位,从来都没有公诉机关所用来指控李锋所用的“证人”邹榕力、符兆鹏等人的投资参股。
2017年,卢蔚活、潘应平二人将实缴出资2000万元投资的海湾护理院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方奕康、余丽萍,海湾护理院投资参股人变更为余丽萍占20%,方奕康80%,最终受益人是方奕康,都没有李锋的股份或者投资。
不但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登记资料,也没有任何投资参股人参股的协议、比例、分红等基本的证据能够证实,李锋有在海湾护理院投资或占有股份。
据李锋所述,他之与海湾护理院能够发生关系,系因该院创办人卢蔚活是其学生,应其请求,他多次参与海湾护理院的培训、授课、开会、做手术等活动。卢蔚活在创办海湾护理院以前,还曾开办过其它多家医疗机构,据说资产达8000万以上,根本不需要李锋发动他去开办什么海湾护理院。
此外,李锋的妻子陈立坚曾向护理院借款数百万元,因此与护理院发生的经济来往,不但有民事诉讼,还有对陈立坚的所谓“高利转贷罪”证实。
从在案证据看,所谓李锋实际控制海湾护理院及指使骗保的行为,全由彼此互相矛盾的言词堆砌而成。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李锋,竟然连护理院的会计阮某贤都不认识,财务单据仅需卢蔚活或潘应平签字即可入账,李锋无签字权,设备采购(如200万元CT)等重大事项由卢蔚活决定,这个过程李锋连知道都不知道。
庭审过程中,同案被告人潘应平、潘某文兄弟接受公诉人讯问时,均指认李锋为海湾护理院幕后老板,但到李锋辩护人向其发问李锋指使骗保的细节时,潘氏兄弟均不约而同答复称:“记不清楚了。”
随着庭审的推进,潘应平、潘某文又当庭改口,指认海湾护理院的实际控制人是已经去世的卢蔚活;而另一位被告人、财务阮某贤则多次表示,不清楚李锋是否为实控人,她回忆称,与李锋在医院并没什么交集,“我就知道(海湾护理院)是卢蔚活和潘应平在管理。”
既非医院法人,也非医院股东,更没有股权协议、资金控制、利益分红走向等任何客观证据,仅凭一些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口供”,李锋就被硬指是该涉案医院的实际控制人,和骗保的指使者,李锋的辩护律师因此愤而质问:如果有一万个人指控他是女人,那他就是女人了吗?
不但如此,海湾护理院现在还处于存续状态,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李锋作为所谓的“实际控制人”,如果以检方提供的这些证据作为依据,提出向方奕康、余丽萍要回海湾护理院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进入到民事权的主张和诉讼中,审理案件的法院又该陷入怎样的尴尬?
正常的情况下,这些基本上都会被法院驳为无稽之谈,而不会予以支持。而按照基本上任何国家的法律逻辑,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要求应当远高于民事诉讼。但是,这个基本的法律逻辑和原则,在本案中却被打破。

三、“消失的录像”与“配合演出的证人”
为了堆砌出李锋是该护理院实际控制人及骗保指使人的证据链条,实际从事了骗保,自己也承认实施了“骗保”的多名医生,李楷富、邹榕力、符兆鹏、邓有为、胡舜武都被检方作为“证人”使用。
辩方质问,既然侦查机关也都认可这些人不但参与了骗保犯罪行为,而且都是“主犯”,为什么从此案案发到现在已经至少四年了,却一个都不被起诉?公安机关搪塞称,是因为“尚未侦查核实清楚他们各自涉嫌诈骗的犯罪数额”。
李锋的辩护律师指出,因海湾护理院涉嫌大面积作假骗保,案涉医护人员担心追责,故配合警方虚假指证李锋,大量的主观臆断且自身证言前后矛盾,不能排除他们受到刑讯逼供,威胁,指供、诱供和骗供等,申请排除相关证人虚假证言,并申请多名证人(含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排非申请,合议庭予以驳回,但同意了部分辩方证人出庭申请。
有三位海湾护理院时任医护人员作为辩方证人出庭,称李锋曾在海湾护理院叮嘱大家:“不要作假骗保,不要触碰医保的红线、底线。”
这就有些尴尬了,而更可能尴尬的则是,李楷富、邹榕力、符兆鹏、邓有为、胡舜武等被检方作为“证人”使用的“主犯”们如果都被逮捕和起诉,再改了口供怎么办?对于这种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几乎全部都靠“口供”等言词证据堆砌的案子,这才是真正比对那些程序违法“视而不见”还更要命的。
还有一个会令司法机关都应该感到尴尬的是,此前已经生效的(2018)桂0712刑初188号判决书已经认定,2016年骗保行为由潘应平指使,未提及李锋参与。在那个案件中,潘应平、李锴富、邹榕力等一致供述骗保由潘应平指使,同样的一批人,现在改口称李锋是实际控制人并指使他们骗保,但却不推翻以前的那个判决,在不同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打架怎么办?虽然,在潘应平方还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时候,这个尴尬还没足够和充分体现出来。
为了把案件“做死”“做实”,如果能让李锋认罪,自然就是最好和唯一的选择。2021年3月6日,李锋妻子陈立坚紧随其后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随后陆续被抓的还有,李锋的小舅子、李锋的堂弟李某和李锋的表弟陈某,这些亲属陆续被抓的照片,均被展示给李锋、陈立坚,用来逼迫他们妥协认罪。
陈立坚原是第一人民医院放射科副主任,先是以涉嫌“诈骗”罪名被抓,在发现她根本没有参与过海湾护理院的事务后,办案人员转向要求她做出口供,指证李锋是这家医院的“实际控制人”。为了给她施加压力,2021年4月被执行逮捕后,2021年7月被指定至灵山县公安局异地管辖,进行“指居”长达5个月。事实上,办案人仍是钦南区公安分局警员。
而这个所谓的“指居点”,经过陈立坚的律师调查发现,法律文书上载明她被指定监视居住地点在灵山县博鸿颐养院,但实际上指居点是在灵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是当地的一处监委“办案中心”。在长达5个月不见天日的多轮讯问中,陈立坚被剥夺会见律师的权利,被迫在不是其本人陈述且不许修改的笔录上签字,配合办案机关指控自己的丈夫“是海湾护理院的实际控制人”。
为排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多次申请公诉机关出具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除了原审一审阶段提供的明显违法的三张审讯光盘之外,公诉机关再没提供讯问(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特别是对陈立坚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明明是存在的,而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区分局却公然出具虚假《办案说明》,谎称没有陈立坚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关键矛盾点总结:

四、数字背后的真相:鉴定意见能否一锤定音?
本案中,为什么会出现侦查机关对于几名实施骗保的主犯,却“尚未侦查核实清楚他们各自涉嫌诈骗的犯罪数额”如此滑稽的现象,除因为需要他们作为“证人”来指控李锋,而将他们包庇和保护起来,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此案其实更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属于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
发回重审后一审中,被告人阮某贤的辩护律师举证的两份表格,进一步印证,本案是单位犯罪行为,且诈骗所得资金而是直接进入单位财务,用于单位开支。
而如此明显的单位犯罪行为,却非要按照个人组织实施的“诈骗”进行起诉的逻辑则在于,李锋并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办理此案的目的却是为了“针对李锋”。
这种不以查明事实真相和依法追责为目的的办案结果就是,同样一个事情,2018年判决中所体现的“查明的事实”,是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9.9万余元,到2021年再调查的时候,涉及到2016年这部分的金额就变成了300多万元,但这一金额是否全部或部分涵盖了那个已经被“查明”过的29.9万余元,各种语焉不详。
起诉书和量刑建议变更来变更去,变更了有七次之多后的起诉书中,涉案金额那些的得出方法是,公安机关“随机抽取”住院报销患者进行调查,委托广西桂公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会计鉴定,把没有个人缴费记录的人都视为虚假住院,计入骗保金额,却故意不计入支付宝付款金额,和患者本人以外的人代付金额(比如没有显示户名的亲属,或者亲属代付,及医院减免的金额,因为有大量医院职工代刷卡的记录),被指存在指控诈骗金额虚高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辩方都举出大量反证。令人不禁疑惑,如此“鉴定结果”,能否就成为一锤定音的依据?
即使如此,当原一审判决的结果被二审法院以“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除将此鉴定过程从原先的“司法会计鉴定”改为“会计鉴定”,指控的金额从原来的799.8万余元增至997.5万余元。
整个案件的办案逻辑其实就是:1,海湾护理院存在“骗保”,但是整个的涉案金额其实并不是很准确,可以变来变去;2,本应是单位犯罪案件,但如果按那样办的话就无法针对李锋,所以必须起诉个人,但是具体实施了“骗保”的医生们分别“诈骗”了多少钱,查不清楚;3,医生们实施的“骗保”行为,是李锋通过一个已经死去的卢蔚活,和一个已经因为“骗保”被判过刑的潘应平指使的,所以,李锋就是第一被告;4,虽然已经死去的卢蔚活不会说话,不会指证李锋,也不会为他辩解,还活着的潘应平因为有案在身,为了减轻对自己的刑罚只好配合。

五、权力阴影下的司法博弈
对于广西钦州那样一个地方,李锋这样无论如何都属于不可多得的宝贵人才,既不是涉案单位的法人,也不是股东,更不负责那个医院的日常运营,也无能够证明他参与骗保的策划和操作的证据,当地为什么非要“自毁长城”,不惜各种程序违法,要把他强行认定为这个骗保案的幕后实控人,以正常的逻辑,实在是难以理解和解释。
李锋的遭遇,在当地,尤其是医疗界引起极大关注。尤其是发回重审之后,几乎每次开庭,旁听席上都是座无虚席。人们关注的,不但是李锋的个人遭遇,还更在于,医疗反腐到底是要反什么,是要真正去除腐肉,还是要劣币驱逐良币,把李锋这样不贪不腐的业务骨干给去掉。
李锋称,其担任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多年,分管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2018年,李锋接到提醒,称他挡人财路,有人想借助其背后“保护伞”整李锋。由于查不出李锋经济问题的确实证据,只好以和李锋并无什么实际关系的海湾护理院骗保案将其治罪。
当地政商界传闻,李锋担任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数年后,与担任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的符春晖因为医药器械采购的存在问题而不睦,“挡了院长的路子”。
直接出手的,正是原钦州市纪检委常委、钦州市监察委委员,2022年调任广西浦北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的张肖昌。
据庭审披露信息,“3·3诈骗案”从案件线索移送到立案侦查,从审讯嫌犯到搜查扣押等等,均能瞥见监委有关人员的身影。
李锋辩护人称,诈骗案本不由纪检监委管辖,但是案卷显示,该案线索移送程序较为奇怪。庭审中,公诉人提供的钦州市监委的《关于移交问题线索的函》,其中记载:“我委在工作中发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副院长李锋是钦州海湾护理院的实际控制人,涉嫌参与共同诈骗”。
辩护人当庭表示,公诉人所谓称本案“3·3专案”启动重新侦查是审计局移送监委,与该《函》记载明显是矛盾的。事实上,骗保罪线索系审计局在2017年移送钦州市政府,市政府转交给钦州市公安局。而公诉人在庭审中称重启侦查即2021年3月的这次侦查,是市审计局移送钦州市监委,违背客观事实——事实上,这次侦查背后正是钦州市监委个别人员。
据此,律师认为,事实上, “本案案发和线索移送是个人公器私用,专门为了打击李锋,对李锋定点清除。”
据李锋回忆,2021年他被钦州警方刑拘前,曾被监委叫去问话。李锋称,张肖昌曾明确对他表示,要和李锋“新账与旧账一起算”;李锋称,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多次向李锋表示,“有监委的人要搞你。“
李锋还透露,2023年原二审休庭后,坐警车回看守所时,潘应平告诉李锋,他受到钦州市监委干部的压力而被迫虚假指证李锋。 当地消息称,李锋此次得以发回重审,与推动此案的符春晖和张肖昌双双落马有关。据称,张肖昌此人2023年10月落马,据说因为有病,目前尚未见公开处理;而符某晖此前已经被免去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2月,钦州市政府决定免去符春晖的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保留副处长级;次月,中共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免去符某晖的中共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委员会副书记职务。当地传言称,此人落马后,家中查出价值上千万的巨额财物。
这两人的存在与发挥作用,相继落马,虽然可以解释在此前的一审中,虽然那么明显的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以及强行构陷的作用下被判14年有期徒刑,再以不说明到底怎样程序违法的方式裁定发回重审,然而还不足说明,为什么那两个人虽然落马已经很久,但还迟迟未得到官宣,以及,案件虽然进入重审以后,原先的诸多问题还依然得不到纠正。
最新的说法是,张肖昌的背后还有某原监委主任沙某,现在还在担任某市人大主任,才是药商的后台,由张肖昌出面打招呼向各大医院供应药品和器械,李锋不配合,并退还了药商的200万元贿赂,因此结怨,李锋案之所以至今依然胶着,和此人还在幕后发挥作用有关。 此次庭审中,李锋多次在法庭上宣称,将坚持对本案幕后“黑手”进行举报和控告。
对此,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