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拟罚45万元的罚单,一份落款5月12日却在7月14日才送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山东临沂这家餐馆成了舆论漩涡的中心。这场横跨三个月的行政闹剧,暴露的不仅是基层执法的混乱,更可能藏着对公众知情权的轻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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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荒诞感,从时间线的错位开始。7月11日,兰山区联合调查组通报称,早在5月12日,当地市场监管局就已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餐馆老板却一头雾水:直到7月14日工作人员上门,他从未见过这份文件,更别提“被告知”。

更耐人寻味的是两个关键时间节点的“集体失忆”。6月10日,兰山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时,只字未提“5月12日已决定不处罚”;7月1日,兰山区法院对餐馆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同样对这份“早就存在”的决定书讳莫如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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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5月12日的决定真实存在,为何复议机关、司法机关都不知情?难道行政系统内部的信息传递,比外卖小哥送餐还不靠谱?

回溯事件起点,餐馆因广告中使用“最”字被拟罚45万元,本就因处罚力度与违法情节的悬殊引发争议。根据《广告法》,此类轻微违法通常处20万元以下罚款,45万的拟罚额已远超常规裁量范围,被网友质疑“执法创收”。

直到舆论发酵至7月初,联合调查组才抛出“5月12日已决定不处罚”的说法。可这份能平息争议的关键文件,却像被遗忘在抽屉深处,直到舆论压力濒临临界点才匆匆取出。这种“平时不作为,急时乱作为”的操作,很难不让人联想:所谓“5月12日的决定”,是否是为平息舆情而补做的“事后功课”?

基层执法是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每一份文书、每一次决定,都连着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临沂这场闹剧里,最刺眼的不是最初的处罚争议,而是相关部门面对质疑时的应对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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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信息传递存在问题”,那为何横跨两个多月、涉及复议、诉讼多个环节,都没人发现这份“漏发”的关键文件?如果是“事后编造决定”,那更是触碰了法治底线——用虚构的行政决定应付舆论,本质上是对公众智商的侮辱,对行政程序的践踏。

餐馆老板拒绝签收那份迟到的文件,与其说是情绪对抗,不如说是对程序正义的朴素捍卫。当一份本该及时送达的法律文书,变成舆论压力下的“补救道具”,执法的严肃性早已荡然无存。

目前,事件仍在发酵,但公众需要的不是更多“通报”,而是经得起推敲的真相:5月12日的决定究竟是否真实作出?若真实存在,为何全程“隐身”?若系事后补做,相关责任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行政权力的运行,不该有“抽屉里的决定”。临沂这场罚单反转剧,与其说是工作失误,不如说是对“依法行政”的深刻警示:当执法者把程序正义当可有可无的点缀,当权力运行可以随意“补签”“补录”,最终消耗的,是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

希望这场闹剧能有一个负责任的收尾——不是用另一份文件掩盖前一份的荒唐,而是让每一步行政行为都晒在阳光下,让群众看到:法律的天平,从不该被权力的抽屉随意藏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