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为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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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办法规定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