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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来临,游泳馆本应是孩子们消暑玩乐的地方,但湖南一名10岁少年竟然因游泳馆水池漏电而意外离世,另一名少年因为距漏电区域较远,短暂昏迷后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游泳馆已立即关闭并暂停营业。出了这样的事,大家心里都不好受,不禁会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谁来为这场悲剧负责?我们又该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主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认为,游泳馆经营者在此事件中难逃其责。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馆作为典型的经营性公共场所,应当保障进入其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本案中,少年因泳池漏电而身亡,这本身就是游泳馆没能提供安全环境、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最直接的证据。受害者家属可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1181条、1183条向游泳馆经营者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如果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游泳馆的经营者知道泳池水泵漏电仍开放,存在重大过失,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追责,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李律师劝告各位经营者:不能拿安全当儿戏!合规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经营者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维保,并配备专业的救生人员,每日开业前应检查水电设备,并将经营许可证、安全检测报告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消费者才能安心。
该事故发生后,有人问:“怎么知道游泳馆安不安全?”李律师在这里向大家提供几点建议:
首先,要选择资质齐全、设备年检公示的游泳场所。其次,在游泳馆内摸一摸岸边的金属扶手,如果有麻电感,说明接地不良,赶紧带孩子离开。最后,问问游泳馆内的救生员:“漏电了怎么办?”救生员若答不上来,那说明救生员不专业,如果发生触电等事故,恐怕无法及时抢救受伤者,这样的游泳馆也绝对不能进。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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