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让我想起了几年前的“复旦大学嫖娼开除案”,其案件性质与今天这个案子非常类似。
2021年9月,复旦大学3名研究生(1名博士生、2名硕士生)因在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
复旦大学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三人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以实名方式在校园内公示。
随后,三名学生中的一位学生不服处分,于2021年10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分决定并审查校规合法性。
而该学生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包括两点:
1、学校处罚过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可开除学籍。
学生律师认为,学生“仅受”拘留数日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因此学校处罚决定过重。
2、学校非法泄露隐私。
学校公示学生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涉嫌泄露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原告认为学校无权单方面公开学生个人信息。
而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两次判决,无论是主持一审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还是主持二审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学校开除学籍的处罚决定。
其中对于学校处罚过重的意见,法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同,前者针对社会公众,后者针对高校学生,学校有权制定更严格的纪律标准。”
对于学生隐私权的意见,法院判决书未认定“实名公示”侵犯隐私,而是以“校内公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为由维持处分决定。
这个案子很好的回应了该律师提出的几个争议点,特别是学校是否处罚过重,以及个人隐私等问题。
因此这一次大连工业大学同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校规,给予李某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明确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预先通知违规学生的前提下,已经尽到了充分的程序义务。
个人来看,即便被处罚学生以“侵犯隐私”等理由选择起诉学校,其结果大概率也和之前的复旦大学嫖娼开除案类似,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
最后说一点个人看法,学校不是社会,其道德要求与标准是高于社会的。因此我们不能以对待社会人士的眼光,来同样看待校园里面发生的事件。
试想一下,如果复旦大学或者大连工业大学不从重、从严处理这些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那么今后这些大学校园将会变成什么样?进而代表国家未来的大学生们道德水准又会降低到什么样的程度?
另外再补充几点看法:
1、学校不是法院。
它处罚学生并不是严格按照学生是否“违法”作为判断标准,而是有自己评价体系。
就像复旦案说的那样,学校的判断标准要比法律的标准更严格一些。因此即便从法律定义上来讲,嫖娼的严重程度要超过出轨,但是从学校的角度来讲,两者对学校声誉的负面影响几乎是一致的。
并且就影响的传播程度而言,工大这个事情造成的恶劣程度远远超过复旦那个事情(虽然事情的传播如此之广,并非女生所愿),对学校声誉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学校也不是企业。
企业与员工是有合同关系的,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除非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不然企业是不能随便开除员工的。
而学校与学生之间更多是一种“自愿合作”的关系。学生从学校那里获得知识和文凭,学校从学生那里获得学费。
而是否继续这种合作关系,学校的裁量权是比企业更大的。
3、隐私权的问题。
同样从复旦案的结果来看,学校做出处罚决定并且公布是不违法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一方面是公告送达必须实名制的要求,另外一方面也要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