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内容

眼下正是云南人的吃菌季

野生菌限定美味和中毒风险

再度成为网友们热议的话题

那么

“食欲”和“求生欲”该咋选?

吃野生菌刮起“事先免责”风

网友:聚餐吃菌先读“免责协议”

在社交平台

有网友在吃菌前

一起朗读吃菌“免责协议”

并录下视频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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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菌子外带,中毒与我无关!”

随着野生菌高产期到来,各种野生菌餐馆生意也火爆了起来。为了让食客安全吃菌,商家们会建议适量点餐尽量在店内吃完,不要打包外带野生菌菜品。有商家甚至推出了免责声明,消费者如果要外带,需要签订免责协议。

这份免责协议书一共有三个条款,强调消费者自愿从餐厅打包带走野生菌,野生菌离店后,因储存、加工、食用不当等任何原因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协议从消费者取走野生菌起生效。不过商家并未透露是否有消费者签订这份协议,并打包带走野生菌,商家向记者解释说,餐厅准备这份协议的目的,就是不建议消费者打包外带野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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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若吃野生菌后真的不幸中毒

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解读

Q:

到野生菌餐馆就餐后中毒,餐厅营业者是否承担责任?

餐厅经营者需承担相应责任。餐厅经营者既是野生菌食材的提供者,也是野生菌的烹饪者,消费者在餐厅进行餐饮消费时,餐厅负有保障其饮食安全的义务,如到餐厅就餐食用野生菌后出现身体不适并产生损害结果,餐厅需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Q:

餐馆的“野生菌外带免责协议书”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律师强调,签署野生菌外带免责协议不当然有效,需明确经营者是否尽到了食品安全责任,并对消费者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

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 杨烨律师:“保证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是经营者本身就应尽到的责任,以书面形式试图免除经营者自身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或免除经营食品安全,导致损害赔偿的条款、协议均是无效的。但如果经营者尽到了食品安全责任,如菌类彻底煮熟、留样检测合格,已通过书面、口头形式告知食用方法及储存要求,协议内容未排除经营者基本义务,仅针对离店后风险进行分配,协议条款目的并非试图免除经营者自身的责任,那么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免责协议也可能是有效的。”

Q:

自行购买野生菌请客吃饭并到饭店进行加工,食用后中毒,邀约者与加工者是否承担责任?

邀约者与加工者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餐饮店未保证加工的食材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者,餐饮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在餐饮店用餐的受害人食物中毒,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邀约方无法举证证明是何人向其销售的野生菌,应认定为野生菌的提供者,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食材是安全的食材,而邀约方提供的食材导致受害人中毒,在案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味道曲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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