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1日上午9时,是大悟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的第三天。
审判长乐启源宣布继续开庭。
辛本华律师要求对昨天晚上出示的《情况说明》和《呈请继续侦查报告书》发表补充质证意见,合议庭没有理由拒绝,就允许了。
辛本华律师提出,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打自招。《情况说明》上是这样写的:由于大悟县检察机关反馈了--在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时间是2025.4.21)中有辩护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办案期限不能超过二年。若没有得到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就必须撤销案件。除非经过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才能继续侦查。于是大悟县公安局于2025年5月26日层报湖北省公安厅继续侦查,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已签字批准继续侦查。
辛本华律师强调,既然盖章的《情况说明》原件已经表达的很清楚了,层报公安厅是2025年5月26日。《呈请继续侦查报告书》上大悟县公安局副局长胡功友、孝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李小毛、孝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范巍巍以及孝感公安局副局长张劲松签字后注明的时间都是2023年5月26日,明显是事后造假。就是为了应付辩护人,被逼无奈才在法庭上出示。
此外,《呈请继续侦查报告书》作为内部文书,在签批栏是不应该有盖章的,只需要有关人员签字。但是这个报告书上面盖了五个公章。这不由得让旁听的人产生了疑惑,这是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极不正常。
而且,孝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盖章中的是“侦查”,而大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盖的章却是“大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明显是伪造的印章。
因此,辛本华律师要求合议庭依法应当休庭,对于继续侦查的批准手续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不应当继续举证。因为后面的证据都可能因此失去合法性。
审判长乐启源低头,不知道看一下什么东西,抬头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现在庭审尚未结束,全案证据尚未出示,无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庭审举证质证继续进行。
辛本华律师反驳说,能够与继续侦查手续有关的证据,目前只有前面举证的两份材料。检察院移送法院的一百多本案卷里,没有一份证据是与继续侦查手续有关的,不可能对这一证明事项有任何的关联。如果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两份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新的证据材料,可以用于判断上述两份证据到底是真是假。审判长的说法明显是在误导被告人和旁听群众。而《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却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到底是刑诉法大还是司法解释大?到底谁在曲解法律?
被告人郭广辉也说,我的辩护律师都那么诚恳地提出要求了,为什么法庭不同意,非要一意孤行吗?难道非要我咬舌自尽?
面对审判长乐启源的强行推进庭审进程,辛律师无奈之下突然爆出了一个大瓜--对大悟县法院院长王虎及大悟县法院提出整体回避。
审判长乐启源听都不听,说合议庭已经驳回回避了。
辛律师坚持说,我有新的事实和理由。
不得已,乐启源法官说,那你说吧。
辛本华律师说,请法庭详细记录。请合议庭翻阅第1卷第96页,这是一份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18)鄂0922民初1517号,原告是湖北黄麦岭公司,被告是锦州晶辉公司,郭广辉是锦州晶辉的法定代表人。该案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宣判,锦州晶辉败诉。
辛律师又拿出一份书面材料说,这是辩护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文书载明:“终结执行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落款日期是2019年6月17日。审判长乐文斌系大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即上述民事判决已经终结执行。
辛本华律师继续说,请合议庭翻到证据材料卷第1卷第100页,大悟县法院给公安局的《执行拘留通知书》,文号是(2022)0922执恢343号。虽然《执行拘留通知书》下面有“附:(20225)0922执恢343号决定书一份”的字样,但是该文书并未附在后面,辩护人对其内容无从知晓。于是辩护人便以(2022)0922执恢343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一份大悟县人民法院(2022)0922执恢343号《执行裁定书》,但该文书的内容不是恢复执行,而是再次应黄麦岭公司的申请对执行程序进行终结,终结日期是2023年5月6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钟巍(大悟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忠、罗辉。其中刘忠还是上一份《执行裁定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疑似承办人。
辛律师指出,这份《执行裁定书》内容丰富,值得重视。根据该裁定书,大悟县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对大悟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重新恢复执行,而当时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大悟县法院的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一份可以从执行措施部分可以看出。很显然,大悟县公安局对郭广辉涉嫌合同诈骗案是2021年5月31日立案的,本次恢复执行恰恰发生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由于郭广辉是现任德惠市人大代表,大悟县公安局没有过硬的证据和合适的理由提请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于是,大悟县法院应公安局或者政法委的要求,利用民事执行的正当理由对郭广辉下手,才有了这次非法恢复执行的配合行动。
其次,大悟县法院曾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过决定书,决定对锦州晶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广辉拘留十五日,但因郭广辉是现任人大代表,未实际拘留。大悟县法院还于2023年3月28日向德惠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提请许可对郭广辉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该没有得到批准,否则执行裁定书上会写明白的。说明大悟县法院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等院领导都知道郭广辉的现任人大代表身份。
既然民事案件于2023年5月26日终结执行了、执行程序结束了,大悟法院院长却还依据已经终结的执行法律文书,于2023年7月12日(或之前)违法签署了拘留决定书,有《执行拘留通知书》为证。执行肯定是决定的前提。
辛律师又说,请合议庭翻到证据材料卷一第95页,德惠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德惠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0月31日才接受郭广辉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并于同日公告。大悟县法院院长明知执行依据已经依法终结,且郭广辉的人大代表身份有效,未经德惠市人大常委会许可,违法擅自对现任人大代表郭广辉于2023年10月26日实施抓捕,显然是知法犯法。大悟县法院院长以及所有参与实施司法拘留的人都是违法犯罪。而且明明是10月26日就把人抓了,拘留期限却从10月28日开始计算,比法律文书载明的日期还多非法羁押了两天。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刑事立案标准,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刑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大悟县法院的司法拘留全面违法,还违法延长了一次司法拘留,司法机关带头违法犯罪,这是对法治的蔑视,对依法治国事业的重大打击。所以我要申请大悟县法院院长王虎回避,请合议庭立即休庭提请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王虎院长的回避问题,王虎院长应当回避。辛律师表示,王虎院长之前作出的回避决定的效力,也应当重新审查。
审判长乐启源脑子连思考都没思考,就直接说合议庭对回避申请直接驳回。
辛律师说,你们一个副院长、一个庭长就能代表审判委员会?召开审判委员会,至少要有半数以上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才行,你们二人开审委会不能作出任何决定。
乐启源:我们是合议庭决定。
辛律师:我怎么没有看到你们休庭合议?
乐启源:你在陈述的时候,我们已经商量过了。
辛律师:那就是没有认真地听律师的意见和理由呗。
乐启源:这个问题不要纠结了,请服从法庭指挥。
辛律师: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任何人都有权不服从。
乐启源:我们经过德惠人大常委会许可了。
但是合议庭、乐启源没有对其他违法问题回应。
辛律师:我怎么不知道?如果有许可文书,请向辩护人出示,向旁听群众出示。
乐启源:这个不属于本案的证据材料。
辛律师:这是关于回避方面的程序性材料,与辩护人的申请有关。口说无凭,凭什么你说有就有。我就要看看是不是伪造的。之前公诉人和审判长就多次对法条内容进行篡改,我们只相信书面文件。
但是审判长就是不肯往外拿。
看到审判长如此不讲理,郭广辉情绪非常激动,心理防线像是被击穿了,喊道:你们大悟法院执行,还是黄麦岭公司花了1800元从北京包车去的!大悟经侦一个领导也去了!一路都是黄麦岭公司在买单。路上还出动了防暴大队,你们都是串通一伙的!对于你们大悟公检法我全部不相信!再逼我我就咬舌自尽!!
法庭马上混乱起来,庭审也无法正常进行。
合议庭不得已,宣布休庭。
前来旁听的郭广辉的大哥郭广臣看不下去,说了两句话,就被法警赶出了法庭。
这一天的庭审,真是司法史上混乱的一天呀!让人大开眼界!
难道就没人管管他们吗?一切都以法律的名义,一切看似于法有据。大悟县法院到底是维护法律还是在破坏法律?真是另一个版本的“以法之名”呀!
看来,如果大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要这么审理案件,大悟法院的瓜,还能再有的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