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一家饭店因一段菜品视频被卷入舆论漩涡。老板黄兰怎么也想不到,自己随手拍摄的一段介绍菜品的视频,竟被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法广告”,还收到了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这“天价处罚”瞬间将她的生活搅得一团糟。
事情起源于今年2月,黄兰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段记录自家钦知坊老菜馆菜品的视频。3月22日,她接到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电话,被告知视频涉嫌违法广告,要求配合调查。因当时身处娘家,黄兰表示一周内前往接受调查,并立刻删除了视频。然而,仅仅两天后的3月24日,一纸《行政处罚告知书》就被塞进饭店门缝,上面写明饭店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且因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拟重罚45万元。
黄兰感到无比冤枉,她坚称自己的视频只是日常记录,并非广告,也从未拒绝配合调查。在接到电话到收到告知书的短短不到3天时间里,市监局高效办案却让她一头雾水,这巨额罚款更让她觉得是在逼她关店。此后,黄兰按规定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详细阐述视频不构成广告、自身无违法行为,但3个多月过去,市监局既不撤销告知书,也不做出最终处罚决定,无奈之下她只能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告知书。
而7月11日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的情况通报,却与黄兰的说法大相径庭。通报称,经初步调查,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立案调查,3月24日下达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资料并删视频,5月12日市监局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正对执法行为进一步调查。
这份通告几乎否决了当事人的控诉,但仔细分析,其中疑点重重。从视频本身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而黄兰发布的视频,只是展示菜品,未提及价格、购买方式等推销信息,也没有附加购买链接,更无证据表明她承担了广告费用,无论从哪方面都难以构成“违法广告”。更何况,45万元的天价罚款,其依据又在哪里?按照常理,即便存在违规行为,如此高额的罚款也应经过严谨的调查和充分的论证,可在这个事件中,似乎缺乏足够的支撑。
再者,如果5月12日当地市场监管局已决定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那为何黄兰还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告知书?难道是当事人为博同情故意编造谎言?从黄兰的种种举动来看,她在接到通知后积极配合删除视频,还按程序提交陈述申辩资料,若真如通告所说已告知不再处罚,她完全没必要再走诉讼这一步,毕竟诉讼耗时耗力,还会对饭店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最大的可能是,在整个沟通过程中存在误解或信息传达不明确的情况,又或者是市监局的某些行为让黄兰对处罚决定仍心存疑虑。
这起事件不仅关乎黄兰个人和她的饭店,更关乎公众对执法公正性和合理性的信任。在法治社会中,执法部门作出的每一项决定都应经得起法律和公众的审视。希望联合调查组能深入调查,还原事件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也给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让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