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企老板因专利问题被判决赔偿35万,然而早在由中科院金属所合法授权,办案卷宗里明明附有授权书,却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被一致忽略,仿佛只要把眼睛移开,真相就不存在。该民企老板因不服诉讼而被羁押了212天,最后翻案时,却被一句轻飘飘的“未批捕、未判实刑”轻巧地卸下主要责任,近日,法院拒绝给予受害人合理赔偿1千万,只判决赔偿15万,这让人不仅怀疑该地的营商环境是否如所讲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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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海生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种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专利为中科院金属所的 “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 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144683.0),2013 年该所与中科普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其实施该专利,2017 年沈阳融荣公司也获此专利实施许可,两家形成竞争关系。2020 年,融荣公司负责人报案称范海生涉嫌假冒专利。
一审时,沈阳高新区法院认定,中科普金公司对外销售的不锈钢未使用中科院金属所涉案专利技术,却在宣传和销售中称有授权并使用该专利证书,符合假冒专利罪构成,2021 年 12 月 28 日判决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 35 万元。
范海生上诉后,其律师提出,中科普金公司获 5 项专利授权(含涉案专利),有权宣传使用该专利,产品可能涉及多个专利,一审判决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023 年 7 月 24 日,沈阳中院以 “原判部分事实不清” 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4 年 4 月 8 日重审开庭,6 月 27 日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7 月 24 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期间,中科普金公司向沈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中科院金属所 2013 年签订的 8 年期限《合作协议书》有效,并裁定中科院金属所授予融荣公司独家使用权构成违约。2022 年 1 月 6 日,沈阳仲裁委裁决该协议合法有效,认定融荣公司获得的是普通许可,并非独占许可,中科院金属所不构成违约,即在协议期限内两家公司均有权使用涉案专利。
2021年3月25日,范海生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沈阳市公安局刑拘,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师多次向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该院以其不认罪为由,继续羁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阳高新区法院取保候审,他共被错误羁押212天。其辩护律师称此案系刑事插手民事纠纷、侵害民营企业家权益。
申请赔偿1千万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向沈阳高新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范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导致其与浙江、广东等地多家合作企业的合作终止,不仅损失了巨额收益,更损失了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市场。同时,他的公司还是某重大国际赛事抗菌餐具供应商,本案的错误处理直接导致其丧失该商业合作,造成巨额损失。
范海生在赔偿申请书中指出,本案属于申请人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压,申请人已经依据合同取得案涉专利使用权,并经沈阳仲裁委员会确认有效。但沈阳相关公检法机构仍以申请人没有取得专利权为由立案、拘留、逮捕,并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一审有罪判决,不仅致使程序空转,而且申请人作为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受到严重影响。
据此,范海生向沈阳高新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98037.28元(暂以2023年赔偿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财产损失1000万元,但沈阳高新区法院并未支持此项申请。
法院决定赔偿15万余元
7月9日,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2025)辽0192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沈阳高新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范海生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提起公诉,高新区法院以其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该案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范海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从侦查、逮捕到审判,是证据要求的由低到高的过程,也是赔偿归责原则由宽到严即违法归责到结果归责的过程,虽然高新区法院未对范海生作出逮捕,一审也未判处限制范海生人身自由的实刑,但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后置吸收原则,应由高新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范海生被羁押期间遭受的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关于人身自由赔偿金,沈阳高新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范海生于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共计羁押212天。按照最新国家赔偿标准,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75.52元计算,范海生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810.24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属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范海生被羁押212天,综合考虑范海生的羁押时间、纠错过程、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50000元,此外应当在范海生住所地所在社区为范海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关于范海生提出的财产损失1000万元,因未对范海生实施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范海生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沈阳高新区法院决定不予支持。
综上,沈阳高新区法院决定赔偿范海生150810.24元。
对此,7月10日,范海生向记者表示,由于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的上述赔偿决定,和其所申请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他已决定向沈阳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网友锐评
很多网友留言支持范海生的索赔,认为一个企业因误捕受到的损失很大,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赔偿。
沈阳高新区法院一纸判决,用“商业机会损失属间接损害,不在法定赔偿范畴”的冰冷逻辑,宣告赔偿15万元。15万元只能买断一台被扣押设备的折旧,却买不回企业被拖垮的五年。国家赔偿制度在此显露出致命软肋:它只肯为看得见的机器买单,对随羁押蒸发的订单、信用与市场份额视而不见;律师七次申请取保,检方均以“不认罪”为由驳回,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同虚设;法院更以“未批捕、未判实刑”轻巧地卸下主要责任,把烂尾的损失留给当事人。荒诞的是,当年指控范海生“假冒”的核心专利,早在2013年就由中科院金属所合法授权,办案卷宗里明明附有授权书,却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被一致忽略,仿佛只要把眼睛移开,真相就不存在。
沈阳市在今年2月,曾提出围绕“着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持续畅通涉企服务‘绿色通道’”“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四个方面,对“沈阳市政法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88条工作措施”进行再优化、再升级,并吸纳沈阳仲裁办、沈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单位的有力服务措施,推出《沈阳市政法系统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5项重点举措》。
但再多的制度保障,再多的假大空承诺,不如办好一件典型案例,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方式来营造沈阳更好的营商环境。
来源:综合自澎湃新闻、环球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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