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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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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某足道馆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6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某足道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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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邵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09
行政处罚的依据:2025年05月15日,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由邵某某负责投资经营的乐清市某足道馆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由邵某某负责投资经营的乐清市某足道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将由邵某某负责投资经营的乐清市某足道馆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各网点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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