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南极条约》是在南极领土争端激烈的国际背景下由美国提出的关于南极问题的国际条约。20世纪初期,随着南极开发进程的加快,多国为争取自身利益而掀起领土主权争端,幸而国际地球物理年的开展为《南极条约》的成功签署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1958年6月,和南极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国家举行了预备会议,讨论签署一项各方都能接受的关于南极问题的长期协定。经过激烈讨论,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苏联12个国家1959年12月1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南极条约》并于1961年6月23日正式生效。随着国际民主化的发展,《南极条约》由最初的孤立主义逐渐朝着多边主义转变,又形成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性主导机制的趋势。

1983年6月8日,中国向美国政府交存加入书,并自该日起对我国生效,并于1985年10月获得《南极条约》协商国资格。截至2024年,该条约已获得56个缔约方签署。

《南极条约》共十四条,主要内容涉及非军事化原则、南极科学研究和平开展等方面。

自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在《南极条约》的基础上,各方又形成了南极条约体系,为南极政治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框架。南极条约体系对南极洲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不仅消解了由南极领土主权造成的摩擦和冲突,还通过规定限制各国在南极的活动,从而在保护南极环境的同时促进人类科学事业的发展。《南极条约》的主要设计者劳伦斯·高德曾评价“《南极条约》足以与《大宪章》等人类追求启蒙和秩序的任何其他里程碑相媲美”。

国际背景

南极地区指南极圈(66°34’S)以南的区域,由南极洲和南大洋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南极洲包括南极大陆及其周边的岛屿。南极洲总面积约为1400万平方公里,其平均海拔在2000米以上,每年的平均气温为-25℃,是世界上最为寒冷的地区。尽管南极地理环境恶劣,但其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和铁、铜等矿产资源,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探索价值。同时,南极洲周围的南大洋也有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如海藻、珊瑚等。

南极洲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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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主权问题

19世纪70年代,一名英国船长詹姆斯·库克在一次航行中发现了南极大陆,40多年后俄罗斯对南极经纬度进行补测,至此打开了各国南极大陆探险的大门。随着南极的探险、发现与考察活动的深入开展,南极地缘政治、科学价值的重要性和巨大资源的诱惑力触动了一些国家的领土主权欲望。

于1908—1942年间,先后有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挪威、智利和阿根廷七国对南极洲提出了领土主权要求。其中,前五个国家默契地避开了对方要求的南极领土,彼此互相承认对方的领土,将智利和阿根廷排除在外。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关于南极领土主权问题各国之间争端不断,英国与阿根廷曾由于南极领土主权问题发生冲突,两国之间彼此搜查并焚烧了对方的考察站,还引发过武力冲突。至二战结束,世界处于冷战时期,美国与前苏联对峙可能殃及南极,国际形势不容乐观。

南极洲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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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苏对南极问题的处理

美国和前苏联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领土要求,但是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方面表示自己不承认任何国家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另一方面则加快了对南极的考察活动(主要表现在南极建立的科考站数量增加,研究活动规模迅速扩大),为自己对南极提出领土主权要求制造理由。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各国围绕南极领土主权发生了多次摩擦,南极政治气氛十分紧张。

由于历史渊源和领土主权的关系,一些国家之间甚至有爆发战争的危险,南极洲也有着被分割的危险。因此,客观上迫切需要缔结一项多边国际条约,以缓解各国在南极洲领土要求方面日益突出的冲突,并加强国际社会对南极洲的有效管理。在复杂的国际背景和多重利益的驱使下,1948年,美国首次就南极问题提出了两个备选方案,或由联合国托管,或由美国和所有南极主权要求国联合管理。先提出的联合国托管方案立刻遭到了反对,而多国共管方案只有新西兰表示支持,而其他国家则表示反对,形式陷入僵局。

国际地球物理年

直至1957-1958年国际地球物理年(IGY)的开展才让事情有了转机。IGY是一次规模空前的关于南极科考的国际合作,开启了人类向南极进军的新时代。这也使各国看到了避免政治争端和主权问题、加强科学合作的重要性和光明前景。

此外,这也为《南极条约》的成功签署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条约诞生

在上述背景下,1958年5月,美国向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挪威、智利等11个国家提议缔结一项条约,以保留南极洲作为国际科学研究的实验地点,并确保该地区只用于和平目的。关于条约草案的谈判于1958年6月13日至1959年10月13日在华盛顿开始。在此期间,印度在联大上提议将南极问题提交联合国处理。十二个国家于1959年10月15日在华盛顿开会。在会议上,智利、阿根廷和澳大利亚的代表强调必须维持南极洲的法律现状。比利时代表强调了保证合作的重要性。法国、新西兰和英国在重申其在南极洲的国家权利之后,对非军事化和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表示关注。苏联代表强调建立一个有利于国际和平的南极制度。《南极条约》于同年12月1日通过,《南极条约》经12个签字国批准后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

主要内容

《南极条约》共十四项条款,有效期为三十年,条约主要就其宗旨、适用范围、科学考察、领土问题和视察制度展开叙述,如明确承认南极洲永远继续专用于和平目的和不成为国际纠纷的场所或对象。

第一条规定了条约的宗旨:南极洲只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争端的地点或目标,并禁止一切军事性质的活动,如建立军事基地、军事演习和任何武器试验。

第二条规定了在国际地球物理年达成的合作需受《南极条约》约束。此外,条约规定:各国进入南极的军事装备须通知其他国家并特别规定禁止

第三条主要规定了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原则和为此目的继续进行合作。这种合作包括就南极科学考察计划和结果交换资料、科学人员的交流、鼓励同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第四条规定不承认有关南极的任何领土主权要求。

第五条规定在南极洲范围内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试验和处理放射性废物。

第六条规定《南极条约》适用于包括冰架在内的所有南纬60°以南的地区。

第七条规定各缔约国皆有权指派观察员进行本条所规定的任何视察。

第八条规定南极考察人员(包括视察人员、科学研究人员等)均由其所属国管辖。

第九条规定《南极条约》缔约国各代表需按时在适当地点开会,商讨南极事务。

第十条规定任一缔约国都须努力保证无人进行违反该条约的活动。

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发生关于条约的争端,应采取协商或交由国际法院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规定修改或修正《南极条约》应满足的条件以及生效两年后未批准的缔约国退出条约。

第十三条规定加入《南极条约》的要求、条约生效的时间和对象以及保存国政府所需完成的保存与通知工作。

第十四条规定了条约的保存与代表签字。

中国

198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递交了加入书,《南极条约》自该日起对中国生效。1984年,国家海洋局为取得条约协商国资格,将南极考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在加入《南极条约》后,历经两年时间,中国不仅成立了第一支南极考察队,还建立了第一座南极科考站长城站,成为第17个在南极建立科考站的国家。

1985年10月7日中国在第十三次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成为协商国成员。至此,中国终于在处理南极事务上有了发言权和表决权。同时,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中国的加入,为联合国及许多发展中国家治理南极赢得了更多话语权,形成了5个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在主宰南极的国际事务中成为盟友的世界新格局,促进了《南极条约》性质的演变,对南极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长城站落成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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