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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澄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日前,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警示作用,该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4起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并邀请澄江市税务局、云南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50余名员工参与旁听,通过真实案例以案释法。

被告人王某某是澄江市一社区党支部党员、居民监督委员会委员。3月6日15时57分,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澄江市海口镇海新公路海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提取并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追诉标准。

被告人李某某、施某、周某某等3人于当日当庭审判。庭审现场,4名被告人分别进行深刻忏悔,希望自身的深刻教训能够给人以警示。法庭查明事实后,结合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刑罚。参加旁听的人员纷纷表示,通过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普法方式,大家直观了解酒驾醉驾的法律后果,效果很好。

记者 管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