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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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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是:

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没有生活能力或者独立生活能力低下的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这些人的监护、看护作出了规定,例如,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协助未成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2018年修正的《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因此,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虐待,情节恶劣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增设本罪,填补了《刑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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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行为既包括以积极的作为方式给被监护、看护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痛苦的所有行为,也包括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不满足被监护、看护人生活需要的所有行为。例如,在看护老人期间,多次以辱骂、推搡、拍打、扇耳光等方式虐待老人;看护人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使用针状物对多名幼童进行伤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方构成犯罪。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虐待行为方式、对象、后果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必须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管职责的人,或者单位,如儿童福利院、养老机构,幼儿园等。

对看护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员,明知看护人员实施虐待行为而不加以制止,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情节恶劣的,可以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管职责而仍对这些人进行虐待。过失不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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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要注意区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非罪的界限。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情节不恶劣的,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1条之一的规定,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1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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