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夏,山东菏泽某村的20名农户望着祖辈开垦土地上被强制清除的树木,愤而将乡政府诉至法院。他们手握视频照片、证人证言,唯独缺了那张关键的“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一审法院的裁定冰冷而直接:“未提供权属凭证,不具备原告资格”,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这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耕种了几代人的土地,难道仅因一纸合同的缺失就不再属于自己?
1、一纸合同引发的土地保卫战
在山东菏泽的这起案件中,20名农户祖辈开垦的荒地承载着几代人的生计。2023年6月,县政府为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出台《永久基本农田非耕地问题核实整改工作方案》,一场整改风暴席卷乡村。
短短一个月间,农户们栽种的树木在机械轰鸣中被清除殆尽。当他们将乡政府和村委会告上法庭时,法官的问题直击要害:“拿得出土地承包合同吗?”
农户们沉默了。他们只有模糊的地界记忆、邻居的证词和树木残桩的照片。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没有土地权属凭证,就不存在法律利害关系。
冰冷的裁定书背后,是20个家庭赖以生存的土地权益面临归零的危机。
2、法律天平上的现实困境
翻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白纸黑字写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表面看来,似乎书面合同是确权的必经之路。农村土地承包实践中长期存在大量“事实承包”现象。在黑龙江密山的一起纠纷中,李某、许某连续十余年耕种土地并交纳承包费,虽无书面协议,法院仍确认其合同关系存续。
更典型的案例发生在山东牟平。老陈耕种三亩土地22年,最初仅有口头约定。直到2022年征地拆迁时,法院依据两点关键事实确认其权利:2002年村集体二轮延包时与其签订正式合同;2014年确权登记中他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为此类情形留有空间:“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条规定成为许多农民维护权益的法律生命线。
3、口头约定的历史困局
在广大农村,熟人社会的信任机制催生了大量口头约定。新疆伊宁县的吐某与马某2015年达成口头承包协议,马某支付4万元承包费种植白蜡树苗。八年后纠纷爆发时,双方对承包期限各执一词,当初的“口头信用”不堪一击。
湖北南漳县的教训更为深刻。2003年村民彭某迁居外地,将2.4亩耕地口头转让给姚某。二十年间姚某辛苦耕作,却因缺乏书面协议,在彭某户籍迁出后,土地被收归集体。
“当时想着都是乡里乡亲,口头说定就行,哪知道会闹成这样!”姚某在巡察组办公室的叹息,道出千万农民的无奈。在桂竹园村,类似口头流转涉及耕地达62亩,成为乡村治理的隐患。
4、农民维权的破局之路
当书面证据缺失时,司法智慧成为农民权益的最后屏障。菏泽市中院在二审中作出关键裁判:“考虑到农村集体土地实际情况,并非所有土地均签订合同并办理确权证”,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重审。
这种裁判思维在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法院早有实践。徐某金案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认定:“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该合同成立”。土地承包费交纳、集体组织认可等事实行为,均可成为权利认定的依据。
更值得称道的是基层的创新探索。阳谷县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全流程调解”模式,将法庭搬到村委会。法官在查清土地租赁纠纷事实后,联合村干部开展“背对背调解”,最终促成拖欠租金的刘某与李某达成协议。
5、土地确权的深层拷问
这波纠纷背后是土地管理制度与历史遗留问题的碰撞。在山东济宁,耿先生的承包地在未获正式征收批复情况下遭强制清除。冠领律师指出要害:行政机关违反《土地管理法》“未批先征”的强制性规定。
村民小组长能否代表集体发包?这个看似技术性的问题,牵动着千万农民的心。某村小组长擅自将土地发包给外组村民,法院判决直指核心:未经全体村民大会同意的发包行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
更深层的是法律意识觉醒的阵痛。南漳县巡察组解决姚某纠纷后推动全村整改:一方面指导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另一方面加强法律宣传。姚某作为“特邀嘉宾”的现身说法发人深省:“法律意识才是最好的护身符”。
土地承包合同是权利的明证,而非权利本身。菏泽市中院的改判撬动了机械司法的坚冰,让20户农民重获主张权利的机会。在黑龙江红兴隆农场,徐某金未签合同却仍需缴纳承包费的判决,同样诠释着“事实重于形式”的法律真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