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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交友软件打造虚假人设,骗取他人信任,将之约至公园僻静处,仗着人多势众,借着夜色的掩护,用棍棒、甩棍、防狼喷雾等对受害者发动群体攻击,还拍摄视频上传网络博流量。
多名网友发文称,郑州市人民公园附近发生聚众殴打他人事件。网传视频显示,在夜晚有多名青年男子持械追打他人。案发后,警方已介入此事,属地派出所已依法进行处理。
2025年7月9日晚,媒体从权威渠道获悉,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涉案嫌疑人17名,依法刑事拘留11人,行政拘留6人(其中5人因未满16周岁不予执行)。
据悉,上述人员均系通过网络建立联系,多次临时起意,相约作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据7月9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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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中,5名未满16岁的施暴者未被执行拘留,引发了网友讨论。
这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是正确的。
2025年6月27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了新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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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修订中增加了第二款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本条第二款明确,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七十周岁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的行为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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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2005年立法时新增加的条款,本次修订增加了第二款。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强制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关押在专门的处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条第一款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第一项所规定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侧重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责任承担能力上的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二条的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其次,第二项所规定的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同样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公安行政违法行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次违法”:(一)此前行为已过法定追究时效的;(二)本次行为距此前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的;(三)本次行为与此前行为不属于同一种类违法行为的。同一种类违法行为,是指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等。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在不同法律规制的范围确定初次违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除外情形已经作了明确界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四)曾被收容教养的;(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放到2026年1月1日,或许要考量:这几名未成年人是否多次作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就算未达到拘留处罚的标准,是否依法采取了矫治教育等处罚措施?
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