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全市法院多元解纷典型案例,展示、宣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的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人民群众寻求多元的解纷方式提供指引,为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杨某通过网络平台从某商贸公司店铺购买火山石猪肉烤肠,收货后发现是鸡肉猪肉混合肠,不是某商贸公司广告宣传的火山石猪肉烤肠,认为某商贸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向其作出货款额的十倍赔偿,故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法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召陵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给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涉及虚假广告、侵权认定等专业问题,指派退休法律工作者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仔细研阅案卷材料,梳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三个方面:1.某商贸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2.杨某是否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消费者;3.如侵权事实成立,赔偿额如何计算。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充分了解双方调解意向,并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某商贸公司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涉案平台上产品宣传内容已整改;二是在发货前电话告知过杨某缺货情况,杨某同意后才发送的案涉混合肠,故侵权行为不成立;三是杨某不属于普通消费者,收货后就产品种类问题不做交涉、不要求退货,直接起诉索赔。对此,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就某商贸公司提出的观点进行认真分析和详细释明,认为某商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同意由火山石猪肉烤肠更换成案涉混合肠,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某商贸公司存在发货食品与宣传食品不符的侵权行为。调解员基于专业知识作出的判断,使得某商贸公司不再否认侵权事实,但对赔偿金额不予认可,认为杨某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专门研究购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腿肠质量通则》有关产品命名的食品以获得“10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但某商贸公司表示为减少企业困扰,同意货物不再要求退还、支付部分赔偿金额。但该赔偿金额与杨某的预期差距很大,为了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调解员向某商贸公司和杨某多次耐心释明调解阶段和解与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成本差异,杨某考虑到异地诉讼不便,某商贸公司则不想被诉累困扰影响公司发展,双方均作出了让步。

处理结果

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某商贸公司主动支付了赔偿款,杨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网络宣传销售食品引发的侵权纠纷。针对目前多发频发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退休法律工作者作为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准确判断消费者主体资格及侵权事实,对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具有积极意义。调解员通过为双方当事人制定详尽的调解方案,向双方当事人析明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金钱成本,有助于当事人衡量诉讼成本与接受调解方案之间的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案结事了,节约了审判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