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股东为张某、刘某。后刘某于2017年将股权转让至李某名下。现公司债权人经申请强制执行无果后,能否追加股东李某为被执行人?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基本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故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受让原股东刘某的股权,应对刘某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某公司在注册资本实缴制背景下设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应当综合货币出资存入银行开设账户、验资证明、出资证明书等予以认定。那么在李某能提交上述材料时,即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刘某已实际出资,此时李某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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