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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现本院对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案号:(2024)川1302执2135号
执行标的:1500000元
悬赏比例: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执行到位的10%奖励举报人
被执行人:许红兵
身份证号:5129211960****6475
执行案号:(2024)川1302执4451号
执行标的:110000元
悬赏比例: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执行到位的20%奖励举报人
被执行人:高艺溧
身份证号:5116221997****0029
执行案号:(2023)川1302执1341号
执行标的:1580000元
悬赏比例: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执行到位的10%奖励举报人
被执行人:罗小明
身份证号:5129241975****6890
执行案号:(2023)川1302执恢5252号
执行标的:375435元
悬赏比例: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执行到位的10%奖励举报人
被执行人:赵洪
身份证号:5129211974****6014
执行案号:(2024)川1302执4417号
执行标的:233218.89元
悬赏比例: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执行到位的10%奖励举报人
被执行人:王颖
身份证号:5113021999****4115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悬赏金支付条件:
1. 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 .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 .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 .同一或相同财产由在先举报人获 得。
※ 注 : 举报人需为非法院工作人员。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限于:
1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
2 .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 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或直接前往顺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817-2177011
邮寄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潆华中路一段顺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法院将对提供线索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现本院对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1
被执行人:颜宗勇,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千佛镇龙吟山村2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904029132
执行案号:(2024)川1381执2号
执行标的:383371.92元
申请执行人承诺:
1.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未掌握的)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2.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并被人民法院有效控制的,对举报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联系人:胡法官
联系电话:0817-6391668、0817-6277110
2
被执行人:史玉萍,女,200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新村路16号附1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81200106200062
执行案号:(2024)川1381执1408号
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未掌握的)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817-6357293、0817-6277110
3
被执行人:何开元,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裕华镇玉清村9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202131831
执行案号:(2020)川1381执2992号
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未掌握的)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0%予以奖励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817-6357232、0817-6277110
本公告发布后本院将对举报信息以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者到本院登记相关信息,二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并仅对在先提供线索的举报者进行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公告有效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8日
来源:顺庆法院、阆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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