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度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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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劳动者是否还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洞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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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赵某入职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21日,赵某在碎石生产车间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管辖问题为由不予受理,之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赵某在工作过程中,由公司在工地安排食宿,接受公司管理,所从事的修理挖机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在用工形式、从属关系上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赵某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相关费用。但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不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必然前提,不能因此剥夺原告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且原告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并无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法定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赵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60812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强调,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负有缴纳工伤保险和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双重义务。若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对于劳动者而言,放弃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丧失工伤待遇的资格,其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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