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报案至收到“不予立案”通知,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旗下陕西宏润物业有限公司等了6年!
这一“立案马拉松”现象,背后是两个公安分局争议管辖、相互推诿,案件在公安内部“移送”程序“隐匿”近六年,最终“错过追诉时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提到: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公安部这“白纸黑字”的规定,西安市公安局下辖的两个公安分局不认!
灞桥分局说归碑林分局管,已移送过去;而碑林分局说没查到移送,让报案人找灞桥分局管。就这样推来推去,案件被拖了6年。
更荒唐的是,报案人无奈下再次到碑林分局报案,终被认定“过了追诉时效”,不予受理。
中央一再强调,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上述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会有这种感受吗?
案件资料显示,2019年8月,陕西宏润物业有限公司(简称“宏润物业”)向警方递交书面报案材料称,王某涛在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实施了职务侵占与私刻公章等违法犯罪行为。
报案材料中,宏润物业详细描述了王某涛涉嫌职务侵占罪、私刻公章罪等具体情形,请求公安机关对王某涛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在末尾附了相关证据清单。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公司自2019年开始报案。未料,却踏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宏润物业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他们遭遇西安市公安局下辖的灞桥分局与碑林分局相互推诿。
这位负责人回忆,其代表公司向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红旗派出所报案后,付姓办案警官给报案人详细做了笔录,告知现有证据能证明王某涛涉职务侵占、私刻公章的犯罪事实,警方将对王某涛立案侦查,国庆假期后给宏润物业送“立案通知书”。
2019年10月8日,企业负责人到红旗派出所领取“立案通知书”时,却被告知,涉案犯罪事实没有问题,管辖应该在碑林公安分局,理由是公司注册地在西安市碑林区。
据上述负责人描述,灞桥分局红旗派出所一位王姓副所长告诉他们,案件管辖不在灞桥,让去碑林报案。公司多次要求出具管辖通知,红旗派出所未予理会。
期间,他们也曾去碑林分局报案,后者亦不接收材料。理由是,项目所在地和事件发生地均在灞桥,且灞桥已接受了报案材料。于是,他们向西安市公安局和灞桥分局的督查部门分别进行了反映,均无果。
无奈之下,2019年12月17日,宏润物业向灞桥公安分局纪检部门投诉举报。“纪检的人将我们领到法制部门,法制的人让我们写一个书面材料,所以,我们就红旗派出所受理案件不予处理的情况提交了书面材料。”
笔者拿到的一份落款2019年12月17日、盖有宏润物业公章的文件显示,当日,宏润物业向灞桥区公安分局法制科书面反映了“关于王某涛职务侵占的案件经过”。
文件描述:他们向红旗派出所书面报案后,王副所长说,虽然案发地和结果地都在灞桥,但报案单位的登记地在碑林,本案应当由公司登记地公安机关管辖。报案人按王副所长的告知,再次到碑林公安分局报案,后者认为应当由灞桥公安分局管辖。
司法文书显示,5个月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向宏润物业出具了《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称其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向公安碑林分局提出,不予受理。”
先不论结果,单从过程来看,花5个月才研究得出“不予受理”结论?这工作效率是不是太低了?
再来论是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明确,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此看来,上述案件的管辖不应该出现巨大争议。退一步讲,即便出现争议,根据《程序规定》,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另外,收案单位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管辖权,收了报案材料、就不能把人推出门。没管辖权就上报获批后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处理。
笔者注意到,公安部在2020年修订《程序规定》时,专门对移送时限进行了明确,即“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并且要告知报案人。
据宏润物业负责人介绍,收到《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后,公司按规定依法提出复议,但被维持。
2020年至2022年,宏润物业又多次邮寄反映材料。企业负责人去红旗派出所询问进展,民警答复说,已经移交给碑林分局。“我们多次去碑林分局查询无果。红旗派出所也拒绝出具移交案件的书面告知。”
2025年2月,宏润物业的代理律师重新理了报案材料,再次向红旗派出所报案。办案民警在电脑上查询,显示2019年12月28日就已将案件移交给碑林分局,并称案卷里有给报案人《移送案件通知书》,是以邮寄方式送达的。
“我很纳闷,多少年来,一直在追问、讨要移交案件的书面材料,并且隔三差五就当面去问,办案单位怎么会用邮寄送达呢?”宏润物业负责人说,一个月后,警方通知他们去领取《案件移交通知书》。
这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29日的灞公(经)移字〔2019〕22号《移送案件通知书》称,经对王某涛职务侵占案进行审查,认为“不属我辖区”,根据刑诉法规定,决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管辖。
2019年9月出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报案人在2025年3月才收到。迟到了五年半!
宏润物业负责人介绍,他们拿着上述《移送案件通知书》去找碑林公安分局。然而,碑林公安分局多个部门均称,没查到该案被移交过来的记录。
此后,他们又多次向红旗派出所反映,在2025年4月5日得到“最终答复”——你们找碑林分局去。
2025年4月28日,宏润物业再次递交书面材料向碑林分局报案。碑林分局这才受案。6月24日,宏润物业收到碑林分局送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无法立案,案件犯罪事实没有问题。”上述负责人说。
笔者注意到,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6月24日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宏润物业于2025年4月29日提出控告的职务侵占案,经审查认为属“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据悉,收到上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宏润物业目前正在向碑林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并向西安市公安局警务督查支队申请立案监督。
在申请书中,宏润物业再次痛陈其遭遇:公司被职务侵占一事,在2019年即向灞桥公安分局红旗派出所(物业项目及办公场所所在地)提出控告,灞桥公安分局出具了受案回执。
因一直没有消息,今年前往红旗派出所追问得知,当年灞桥分局认为根据法律应属碑林分局管辖,故已通过机要移送碑林分局,但移送手续未找到。报案人为避免来回奔波,听取灞桥公安分局意见,又另行向碑林分局报案。
宏润物业在申请书中提到,刑法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于被害人而言,“及时报案”即可,而无需“准确报案”。接受报案单位如何移送案件,不能归责于被害人。灞桥公安分局和碑林公安分局推诿塞责,实不应该。请求尽快纠错、尽早立案。
从报案到被拖致“错过追诉时效”,这6年里,报案人不断求告、持续追问,为何唤不醒某些办案人的执法良知?这不免让人心生疑窦:是不是有人在“刻意阻挠”和“人为干预”立案?老百姓的对法治的信仰,经不起在一些个案上持续“试错”!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任何恶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