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只剩200多万?可判决的执行款超过1000万啊!” 执行立案当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主要账户余额仅有200多万元,与1000多万元的标的相差甚远,心里不禁忐忑。这起因企业破产而引发的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件,涉及的关联诉讼前后历经16年,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但挑战远不止于此:检察机关已受理被执行人的抗诉申请,被执行人企业账户冻结后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双方对利息计算事宜僵持不下……面对重重关隘,上铁法院执行团队如何通过精准施策,最终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仅用了28天实现案款全额执行到位?
直面困境:超千万执行款遇难题
自2009年开始,甲公司因与案外人存在债务纠纷涉及多起诉讼,最终以其资不抵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上铁法院于2019年5月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甲公司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向上铁法院提起破产衍生诉讼,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债务人行为无效。该案历经一审和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900多万元及利息,合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甲公司管理人遂向上铁法院申请执行。
在拿到案件后,执行法官第一反应是火速进行查控。然而,随着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陆续反馈查控结果,执行法官发现乙公司主要账户余额仅有200余万元,与1000多万元的标的相差甚远。执行团队立即对乙公司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并要求乙公司向法院报告财产并尽快履行相应的义务。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乙公司向上铁法院提出,因不服其与甲公司其他关联案件的判决,他们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已经受理;另外,由于企业账户被冻结,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已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要求中止执行并解除相应的查控措施。
一时间,案件陷入多重困局。
精准施策:刚柔并济解双锁
当晚,上铁法院执行局内灯火通明,团队成员连夜鏖战,召开合议庭会议对此进行评议。“抗诉不是挡箭牌,法律有明确答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抗诉程序并不是阻却执行的必然理由;同时,乙公司就其与甲公司的关联案件申请抗诉,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关系;乙公司以检察机关受理其抗诉申请为由请求中止执行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据此,执行法官向乙公司作了法律释明。
但民生问题不容忽视。“不能让社保断缴。”考虑到乙公司提出的社保账户被冻结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现实,执行法官要求乙公司立即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在严格审查并记录在案后,对其有关账户予以解封。
高效破局:巨额执行款主动清偿
另一难点是双方每日近2000元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分歧。甲公司管理人主张按实际金额到账之日结算,乙公司则坚持从收到执行通知日起算或要求部分减免,每日累积差额巨大。对此,执行法官并未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围绕争议焦点,向双方清晰阐释法律后果与成本负担: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公司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包括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风险;另一方面,结合案情实际协调双方对利息金额进行重新核算。最终确定了止息日期。
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乙公司态度发生转变,认识到规避执行不仅无法改变义务,还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执行立案后不到一个月内,乙公司主动将足额执行款汇入法院控制的账户,法院依法予以扣划,本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执结后,上铁法院还主动作为促进信用修复:鉴于乙公司主动履行等情节,在其申请的基础上,依法对其采取了屏蔽执行信息的措施。这意味着本次执行记录不会纳入公共信用平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未来投标不受影响,真正实现了执行效果的可持续性。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破产衍生诉讼的执行案件。所谓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以破产企业为一方当事人、以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为内容的民事诉讼。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铁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除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之外的衍生诉讼案件。
在执行实务中,破产衍生诉讼的执行一直是难点,普遍存在执行标的大、矛盾突出、线索复杂、被执行人偿债能力有限及财产变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得到集中体现。
综合来看,本案的执行难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执行标的大与查控财产少,二是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三是被执行人正常经营的客观需求。对此,执行法官精准施策,一步步针对性地解决本案的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执行法官一方面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另一方面及时督促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尽快履行相应的义务。
针对第二个问题,执行法官首先向被执行人做好释明工作。对于其提出的执行中止,及时作出回应。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类: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关联案件被检察机关受理抗诉为由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次,执行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找到问题症结,确定利息的金额,消弭双方矛盾。
针对第三个问题,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充分考虑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综合研判案情,并要求被执行人提交相应担保的基础上,及时解除了对其社保账户的冻结。在执行完毕后,对乙公司的执行信息及时进行屏蔽,保障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程度避免强制执行对其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本案的成功执行,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被执行人的额外负担,展现了执行工作刚柔并济的智慧,是上铁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例。
办案干警
何宇欢
上铁法院执行局
一级法官
王胜才
上铁法院执行局干警
供稿| 执行局 王胜才
编辑| 黄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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