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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在鄂城区长港镇滨港大道某处开店,主要售卖鲜面条、饺子皮等。为使售卖的面制品保鲜时间更久,吕某花多次从淘宝上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将硼砂添加到制作面制品中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7.92万元。

同年11月19日,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吕某花、彭某东的店内当场查获还未使用完的硼砂80克和水饺皮、细面条、宽面条。经检测,送检的硼砂和水饺皮、细面条、宽面条中均有硼酸成分,含量分别为4.26×10³mg/kg和75.5mg/kg、185mg/kg、116mg/kg。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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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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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鄂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某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法院还追缴了夫妻二人的违法所得,责令二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8400元,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鄂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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