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陈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陈,9年后二人离婚。后刘某与高某再婚生育一女小刘。因小陈自父母离婚后一直未与父亲刘某联系,现刘某去世,其位于上海XX处的房屋小陈能否参与继承?

也迪律师解答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小陈为被继承人刘某与前妻陈某所生之子,将其列为法定继承人,符合《民法典》之规定。本案中,系争房屋系原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个人名下的产权房屋,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小陈作为刘某与前妻陈某所生儿子,高某作为刘某的配偶,小刘作为刘某与高某的婚生女儿,依法均应作为刘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产权。同时,鉴于高某长期与刘某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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