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布破产后,你以为职工工资能排在最前面清偿,其实不然。
破产人的财产清偿是具备一定的顺序,对特定的财产和特定的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具体清偿顺序为:
一、支付破产费用
二、清偿共益债务
三、别除权
四、职工债权
五、国家债权
六、普通债权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管理人报酬: 指依法指定的管理人(通常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其中的个人)为履行管理人职责(接管、调查、管理、处分、分配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而获得的报酬。其金额由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指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件制作复印费等日常开支。
(3)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必要费用: 指管理人为了高效履行职责,经法院许可后聘用的必要工作人员(如会计师、律师助理、评估师、拍卖机构等专业人员)所产生的报酬和费用。这部分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所必需的,且经过法院批准。
3.强制清算费用:(破产清算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执行的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同样具有优先受偿权(仅次于破产费用)的是共益债务。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
-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别除权
别除权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该债权人可以不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直接以该特定财产的价值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典型情形:
1.企业以厂房、设备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
2.以存货、股权设定质押融资;
3.承运人对未付运费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四、职工债权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3.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五、国家债权
1.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应当负担的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2.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六、普通债权
以上五种债权全部分配完之后,剩下的就是普通债权,比如供应商的货款,无担保的借款、房租等欠款。
不管如何,国家税费分配在职工工资待遇之后,能体现国家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分配到最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