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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雨城法院

雅安生活 微信号:(yaanzaixian)编辑制作

未满18岁的小谢

借朋友名义买了辆摩托车

不料在驾驶途中发生车祸意外身亡

事故认定小谢承担全部责任

痛失爱子的父母将“名义车主”告上法庭

索赔65万余元

在此情形下,责任由谁担?

近日

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未成年人“借名买车”

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一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年仅17岁的小谢,因系未成年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购买摩托车及办理驾照,于是他便求助朋友王某。出于“兄弟义气”,王某同意“借名买车”,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协助小谢按揭购买了摩托车,并将购置的摩托车登记在王某名下。此后,小谢自行管理和使用该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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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同年6月

小谢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其母亲发现后报警。经警方调查后小谢母亲才得知小谢“借名买车”,后交警部门依法扣留了该摩托车,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也对小谢进行了普法教育。在领取扣押的摩托车后,小谢母亲将该车停放在其居住小区,并没收了该车的所有钥匙。此后小谢母亲向王某转账支付购车按揭款项。

⏰同年10月

小谢偷取钥匙再度驾车外出时,因操作不当与其行驶方向右侧路边护栏发生擦挂后侧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小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小谢父母认为王某明知小谢系未成年人,仍帮助其购车,并将摩托车交由小谢驾驶,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对小谢的死亡负有直接、主要的责任。因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小谢父母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司法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余元。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王某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责任该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小谢未满18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其于2024年6月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后,在明知其不能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仍于同年10月驾车外出导致车祸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小谢母亲作为小谢的法定监护人,从公安机关领取摩托车后,作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但其管理不善,以致小谢无证驾驶该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小谢母亲对此亦存在过错。

王某明知小谢系未成年人,不能登记为摩托车车主情形下,将其身份证、银行卡提供给小谢,协助其购买案涉车辆,对此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案涉车辆管理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王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10.7万余元,并驳回小谢父母的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莫因情面借证件,勿为义气越红线。生命没有如果,安全不容试错。法官提醒,身份证件不是可以随意出借的通行证,而是法律责任的载体,在生活中切勿出借个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帮助”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规避法律法规购买、登记机动车,一旦实施,犹如为未来埋下一颗风险的种子,作为“名义车主”也可能为车辆后续违法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必须清楚认识到无证驾驶的极端危险性,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违法行为。无证莫上路,生命非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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