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一个更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伊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曝光行动,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共同抵制交通陋习,弘扬文明出行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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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
案例一:
2025年6月30日18时51分许,伊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62164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吉里于孜镇友谊路五中交叉路口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营运客车的违法行为。执勤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新疆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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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
案例二:
2025年7月4日05时42分,开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Z3Z45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吉里于孜镇东一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开某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带至伊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鉴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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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超员
案例三:
2025年7月3日17时27分许,程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CH9K22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阿乌利亚乡青年片区农二队路段时,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涉嫌超员违法行为。执勤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四:
2025年7月3日19时55分许,杨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25J95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X705线12公里5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涉嫌超员违法行为。执勤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五:
2025年7月3日19时31分许,李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00151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Z775线22公里1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涉嫌超员违法行为。执勤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六:
2025年7月4日19时06分许,赛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M9K20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X705线10公里5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涉嫌超员违法行为。执勤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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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
案例七:
2025年7月3日13时06分许,阿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78821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伊宁县X702线2公里8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执勤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超出货物已卸载转运。
案例八:
2025年7月3日12时41分许,也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75514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伊宁县X702线2公里8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执勤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超出货物已卸载转运。
案例九:
2025年7月3日12时17分许,亚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新F61176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伊宁县X702线2公里8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执勤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超出货物已卸载转运。
每一次的曝光,都是对安全的坚守;每一例的警示,都是对未来的期许。我们深知,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并非目的,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激发社会各界对交通安全的重视,促使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自觉遵法守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让我们以行动践行承诺,用责任铸就安全,让我们携手努力,让交通违法无处遁形,让安全文明之花在每一条道路上绚丽绽放。
来源|伊宁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丨杨鹏飞
审核丨刘强
签发丨程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