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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汀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某旅行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旅行社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40000元。该案因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委托业务引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合法合规,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彰显了法律对旅游市场秩序的严格维护。
违法事实:未经同意转委托业务
2023年6月,瑞金市某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欲组织该公司员工赴漳州旅游,总费用38000元。然而,某旅行社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于行程前两日将除包车外的全部业务以22000余元的价格口头委托给赣州某国际旅行社履行,且未签订书面协议。直到行程第二天,游客才从导游处得知业务已被转委托,引发强烈不满。经查明,某旅行社在收到瑞金市某公司20000元预付款后,仅向委托方支付了10000元,剩余款项未按约定支付租车费用,导致服务链条出现漏洞。
行政处罚:执法程序合法合规
长汀县文旅局认定,某旅行社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旅行社转委托需取得旅游者同意”的规定,依据第五十五条作出20000元罚款决定。因该旅行社未继续经营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长汀县文旅局通过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因此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旅行社逾期未履行义务,按每日3%加处罚款,累计至20000元,最终形成40000元执行标的。
法官说法:规范经营是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旅行社转委托业务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委托不仅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也破坏市场秩序。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此类行为可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停业整顿。
随着文旅消费回暖,市场主体更应敬畏法律、尊重契约,以诚信经营赢得口碑。旅游合同本质是契约,旅行社需以诚信履约为根本。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对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的企业可从轻处罚,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会因此改变。本案中,某旅行社虽系首次违法,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为行业敲响了警钟。旅游企业必须强化合规意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唯有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才能赢得口碑与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呼吁消费者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凭证,遇到纠纷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司法与行政也将协同发力,筑牢制度防线,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
法条链接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供稿:曾昭辉 范艳萍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陈广生 -
声明:转载须注明来自“长汀县人民法院”公众号,且转载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