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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K1373次列车砸窗事件上了热搜。略看了一下,大体是:K1373次列车滞留3个小时,车厢内空调停放,闷热难当,一乘客砸窗通风,却险被拘留。国铁集团不仅不对列车滞留表示歉意,却以公共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为由组稿,对砸窗行为予以口诛笔伐。这是一个公共事件,更是一个法治事件。系统梳理好评判这个事件法律基点和法律逻辑,也就大体弄明白了公权救济与群众自救间的合法衔接关系。同时也为今后的自救行为明确了方向,打足了底气。鉴此,我结合相关法律制度和理论,谈谈群众自救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对群众自救的态度

看法律对群众自救的态度,要以更典型的正当防卫制度为例。我向来是主张要广泛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并对司法实践中对适用这个制度“扭扭捏捏”的态度和做法表示不满。“骂要还口,打就还手,直到骂怕打服为止。”这表面上看是凶残,实际是伸张正义、弘扬正气的表现。骂不还口,只会让骂人者更加肆无忌惮;打不还口,只会让打人者更加穷凶极恶。长此以往,主动骂人打人的,反倒好像是成了有理的。被动挨打的,反倒有理不敢说、也说不清了。

但我主张的,屁都不算。法律规定的才作数。

那就看看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特别是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吧。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可以行使无过当防卫权。也就是说,对于这些暴力犯罪,打死白打,不负责任。早就有学界观点提出:“刑法的上述规定不够严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都有对应的罪名,范围也好确定。但行凶是什么?没有对应的罪名,范围也不好确定。”并建议修改刑法上述表述,以体现刑法的严谨和明确。

修改刑法的过程中,早就对此进行过研究。之所以用“行凶”的表述,就是最大限度激活用好正当防卫和无过当防卫。从群众角度看,“行凶”是一种外观和表象:只要携刀带棒、气势汹汹、成群结队,奔着实施暴力而来,不管是来杀来抢,还是来绑来吓,统统可以先打趴下再说。

难道让群众先问问行凶者:“你先等一下,兄弟。你到底是想杀我,想打我,还是仅想吓吓我啊?你先告诉我,让我明确一下怎么防卫,才算合适?”

所以,刑法第21条中的表述,一直坚持沿用“行凶”的表述。这是把判断权和决定权交给群众,最大限度保障和鼓励群众自救。

这就是法律对群众自救的态度。

二、K1373列车砸窗事件的定性

任何事都有两面。鼓励砸窗者认为,这是群众自救,是紧急避险。批评砸窗者提出,这毁坏了公共财产、扰乱了公共秩序,甚至还有可能造成新的危险。

两种观点,自说自话。据我看,如果不打通两种观点角度区分的鸿沟,争论将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永远无法达成一致。

我常说,不要拿大的原则,套用到具体的事件和行为上去。这样做,说好听点,是“傻”,不明白实事求是的道理;说难听点,是“坏”,是故意混淆和拨弄是非。

哪个行为,都有可能对社会秩序带来干扰。比如:被杀被抢时,大喊“救命”,就扰了民。再如:家里失火时,开窗透烟,也扰了邻居。

评判是非,关键看处在具体环境之中的人和事是不是出于无奈,是不是为了自救,以及有没有更好的选择。

难道被打被杀、家里着了火,都闷不作声,坐等求死,才算是不扰乱公共秩序吗?如果人人都这样做,还有没有公共秩序?如果有,这种公共秩序,要它做甚?

列车滞留3个小时,车内闷热难当,砸窗通风,这是自救。不应批评,而应鼓励。

三、衔接好公权救济和群众自救的关系

从无关痛痒的局外者角度说,可以责备:为什么不等列车统一处理?为什么不报告乘警后统一实施?这涉及到公权救济与群众自救的哪个优先的关系。

等待统一处理和统一实施,是公权救济优先。无需等待,是群众自救优先。

法律制度从来不会规定哪个优先,也无法作出这种规定。确定谁优先,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谁更方便实施。就像面对即将逃跑的行凶歹徒,警察在,群众配合警察将其撂倒。警察不在,就先由群众控制后再扭送公安机关。

哪个优先,以最快帮助群众摆脱当前困境和难题为基准。谁更快更好更有效,谁优先。

公权救济和群众自救是相互衔接和互为补充的关系。这就好比植树造林:多一条法律规定,多一项公权救济,就好像多种了一棵树。法律规定逐渐细致,树就变成了森林,法律也就形成体系。但无论森林怎么茂密,树与树之间的缝隙总还是有的。这个缝隙就是法律体系留给群众自救的空间。没有树,就没有法;但没有缝隙,树也活不了。

公权救济与群众自救,只相互补充,谁行谁上,不存在优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