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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9时许,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于第一审判法庭内开庭审理原告陈某英诉被告蔡某基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11时许,承办法官宣布该案件庭审结束。吴某坤(78周岁,系被告蔡某基之母)不满邓庆高律师(系原告陈某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结束后的言行,故意使用中指对邓庆高进行侮辱,后邓庆高还手扇打吴某坤脸部一下。吴某坤、邓庆高于2024年11月21日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吴某坤的行为已构成侮辱,邓庆高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决定对邓庆高处三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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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1日和3月18日,厦门市律师协会就此案先后致函晋江市司法局、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

律协在函件中认为,本案是吴某坤挑衅并作出打人动作而引发的纠纷,邓庆高的动作在当时情境下是一种应激反应,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故意殴打他人行为。即便邓庆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动作并未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也主动到派出所陈述了案发过程。建议对邓庆高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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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邓庆高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17日,晋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对邓庆高做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随后,邓庆高将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政府诉至法院。2025年5月28日,两案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

2025年7月4日,该案有了最新进展,晋江市公安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称现因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且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决定撤销“晋公(梅岭)行罚决字〔2025〕000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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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讲,这样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我用新修订的法律来解释一下。

先说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三)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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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实体。

官方通报中说,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且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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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仔细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对类似民间矛盾的立法意图是明显的,就是要加强调解。

2025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

立法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建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治安案件调解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2025年7月5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