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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法则在20世纪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被许多学者认为既是道德哲学的一个根本原则,又是逻辑的一个基本推理规则。“休谟问题”或“休谟法则”在其本真意义上或应被称作“休谟提示”或“休谟附论”。

原文 :《变“休谟法则”为“休谟提示”》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 刘志洪

图片 |网络

学界普遍认为,休谟提出了“是”推不出“应当”的法则。事实上,这一所谓的“休谟法则”非但不能成立,而且本身就不存在。如所周知,休谟的表述是这样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这段话的翻译没有明显差错。

01

学界对休谟经典表述的理解

借用马克思的方式说,人们对这段经典论述“理解得很差”。迄今为止,众多研究者没能准确把握其意涵,甚至可以说存在相当严重的误解。一部分研究者以为休谟否定这种推导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另一部分研究者则认为休谟隐晦地否认此种合理性与可能性。逻辑实证主义出于自己理论的见解与意图,歪曲休谟的观点,炮制出“休谟法则”并使之谬种流传。麦金泰尔虽正确地强调了逻辑实证主义这一理解的错误,但没有完全确切地阐释休谟论述的实际意涵。尽管他在1959年发表的论文《休谟论“是”与“应当”》(Hume on "is" and "ought")中对上述流行说法提出质疑,但1967年出版的《伦理学简史》又认为无法确定休谟的意思:“仔细读完这段文字,我们仍不清楚休谟是说从‘是’到‘应当’的转变需要人们给予极大关注,还是说事实上这种转变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他是说从‘是’到‘应当’的大多数转变实际上是虚妄的,还是说任何这种转变必定是虚妄的”。连强调“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的普特南在其出版于2002年的代表作中,仍旧认为“永远不能从‘是’推出‘应当’”是“潜在于休谟的名言”。虽然这是对休谟论述的“柔性”解读,较之逻辑实证主义的“刚性”阐释有所缓和,但仍没有完全越出关于休谟的“正统”理解。

在国内学者中,刘清平对“休谟问题”作了富有特色的解答,但他认为休谟“仅仅质疑了从‘是’推出‘应当’的可能性,并没有斩钉截铁地将二者隔断成互不相干的两截”。后半句所强调的内容无疑是正确的,而且是有意义的,但其实休谟并没有作出此种“质疑”。李义天另辟蹊径地指出,休谟认为无需从实然推出应然,因为应然来自人的欲望、意愿和意志等。不过,这一理解亦无法同休谟的原意相契合。陈波2024年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新作向前推进了一步:“休谟在这里并没有明确断言从‘是’推不出‘应该’,只是质疑这样推导的可能性及其依据,促使我们对其加以仔细考察,并且认为这种仔细考察足以‘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应该说,这一表述虽有所突破,但同样仍难称准确。休谟只是要求从“是”到“应该”的跨越“举出理由加以说明”。当然,即使在如此“艰难的环境”中,仍有学者正确把握了“休谟论述”的大致意涵。马俊峰提出:“休谟认为,如何从‘是’的判断过渡到‘应该’的判断,是需要作者做出说明和解释的,否则,这种过渡就具有‘独断论’的性质。”这是对休谟经典论述的合理阐释。

02

休谟只是强调“举出理由加以说明”

在笔者看来,将休谟的论述认定为“是”或“事实”推不出“应当”或“价值”,并不符合其原意,甚至可以说很不确切。休谟在这里论及的只是应如何合理地从实然判断过渡至应然判断。“以是不是为联系词”的判断可被称为“实然判断”,而“以应不应该为联系词”的判断可被称为“应然判断”。他的观点和论证是,“以应不应该为联系词”的判断(应然判断)表达的是一种与“以是不是为联系词”的判断(实然判断)不同的新的关系。因此,不能直接将“是不是”的关系与判断置换为“应不应”的关系与判断,或者说,不能在未加说明和论证的情况下就直接从实然判断跳跃至应然判断,而须举出理由论证和说明应然关系(判断)如何能够由完全不同的实然关系(判断)合乎逻辑或合理地推导出来,以将应然判断奠基于坚实的理据之上。很多道德学体系不加论述与推导就贸然作出此种跳跃,导致其推崇的应然判断乃至整个道德体系由于缺失合理性与有效性而无法成立(即被“推翻”)。可见,休谟并没有说不能作此种“推导”,而只是批判道德学家们不“谨慎行事”,强调不能像他们那样不“举出理由加以说明”就“悄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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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休谟所表达的只是,从“是不是”的实然判断过渡至“应不应”的应然判断,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他没有隐含实然判断和应然判断不可转换与过渡的意思。事实上,当休谟说需要“举出理由加以说明”时,就意味着此种转换并非不可能之事。相反,其言外之意是,如果合理地加以说明,此种转换是可能的。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休谟说从实然判断推导应然判断是“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并没说这就是完全不可能或错误的事情。他如此说,是为了强调实然判断与应然判断存在异质,不能直接跨越。而且,休谟在这句话中使用了“似乎”二字,这意味着,从实然判断推导应然判断看似不可思议,其实可以“思议”。

03

休谟由“是”至“应当”的推导

更关键之处在于,仔细阅读这段论述,我们会“大吃一惊地发现”:休谟自己就作了一个从实然判断到应然判断的过渡或转换。目前,人们“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事实上,这对于正确理解休谟经典表述的意涵乃至实然判断与应然判断的关系,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如前所见,在论述从前的道德家们没有对这种跳跃加以说明之后,休谟提出,应当对这种过渡或新的关系(应然关系)作出说明,因为应然关系不同于实然关系,二者存在明显区别。有理由认为,休谟在这里作了一次从“是”到“应当”的“变化”:由于应然关系不同于实然关系,因此,从实然关系判断转换至应然关系判断应作出说明。这是具有高度典型性的由实然判断至应然判断的推导。除非休谟的理论自省力不足,这一“变化”表明,在他心目中可以由实然判断推导出应然判断。有趣的是,强调“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的休谟未详细说明自己的“变化”与“推导”及其理由。他只是简单提及,由于应然关系是一种不同于实然关系的新关系,所以应该加以说明。不过,这至少显示出,休谟在不自觉的情况下肯定了由实然关系或实然判断过渡至应然关系或应然判断的合理性与可能性。事实上,这不但不表明休谟否定这种过渡的合理性与可能性,而且说明在他心目中,从实然判断到应然判断的推导并不是问题,因此无需详细说明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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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在这段论述中,而且在其他著作中,休谟也作了由“是”至“应当”的推导,从“是”中推导出“应当”。麦金泰尔指出,在关于正义的解释中,休谟从“是”当中推出“应当”。“我迄今为止所论证的是,休谟本人在他的正义论述中,从‘是’中引申出了‘应当’。在他关于正义的论述中,‘应该’源自‘是’。”[《休谟论“是”与“应当”》(Hume on "is" and "ought")]麦金泰尔还进一步指认道,“在休谟自己的道德哲学中,休谟显然做了从‘是’到‘应当’的转变”(《伦理学简史》)。一个经常在自己的理论中进行从实然判断至应然判断推导的哲学家,几乎不可能否定此种推导的可能性。虽然麦金泰尔也说由于休谟是一个典型的不一致的研究者,这种推导不足以说明休谟认可从“是”中推导“应当”的可能性,但笔者认为,哲学家在如此重大问题与理论原则上自相矛盾的情况是很少见的。这种“不可能性”在休谟没有否定“是”推出“应当”之可能性的语境中进一步增强与显豁。

04

“休谟法则”的本真意义

以上讨论表明,休谟本人在这段经典表述中并不否定从实然判断推导出应然判断的可能性。从现有文献看,休谟没有其他明确否定从“是”推导“应当”的论述。因此,价值论视野中的“休谟法则”并不存在,甚至可以说,“休谟问题”也不存在。否定能够从实然判断推出应然判断的论者,往往自然赞同“休谟法则”,甚至将其奉为铁律。然而,当这一法则被证明不存在时,主张在“是”与“应当”间存在无法跨越鸿沟的此种观点就丧失了强有力的理论渊源与历史传承。当然,人们仍然有权提出诸多关于从实然判断推导应然判断之不可能性的论断,但须注意,不能以休谟之名阐释此种不可能性,且要遵循休谟提出的要求,即“举出理由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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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问题”或“休谟法则”在其本真意义上应被称作“休谟提示”或“休谟附论”,其内容为:从实然判断过渡或转换为应然判断,应当作出说明(论证)。这一论述提示研究者和读者注意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的区别,注重关于实然判断至应然判断的过渡的说明与论证。这是休谟“道德情感论”的“附论”。事实上,作出该经典论述之前,他就明确提出:“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会被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在这句话中,休谟连续两次使用“附论”一词。这里表达的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个“论断”或“命题”。因而,我们可以依其内在精神将该经典表述中的思想称为“休谟提示”或“休谟附论”。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58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潘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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