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
1、误工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3、受害人的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4、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村居民比照企业一般工人职工认定),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5、受害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实际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
1、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必要证据:(1)病历资料;(2)误工期鉴定意见;(3)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
2、有固定收入
计算方法: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必要证据:(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3、无固定收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计算方法: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4、无固定收入(其他)
计算方法: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必要证据: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5、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
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6、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7、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
1、挂床期间的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予支持。
2、误工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但因医疗机构的意见不清晰、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可以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管养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误工期,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参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
4、受害人的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5、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村居民比照企业一般工人职工认定),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6、受害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实际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四、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办案指引》
1、如何把握因伤残持续误工,误工期限如何确定,是通过鉴定还是依职权认定?
受害人应举证证实其因伤残持续误工。不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应该不需要鉴定,可参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终结时间》GA/T1088-2013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确定的各部位治疗终结时间,结合医院诊断建议书等依职权确定误工期限。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
实践中经常遇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又实际务工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损失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证据、尊重其实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务工或工作的事实,判定其误工费用,而不应拘泥于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是两个概念。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退休年龄来确定,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应再判误工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时间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的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综合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条款,也没有规定年满60岁后就没有误工费。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损失,即使年满60岁,只要还在创造价值,有实际收入,就应该得到合理的误工损失。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费问题应按实际务工情况进行处理。
3、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误工费应计算到第一次鉴定日前一天还是重新鉴定日前一天?
以重新鉴定日前一天为计算标准,总体上是公平的,因为残疾赔偿金的起算期限是从定残之日起。
五、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办案指引(二)》
4、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期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定残后残疾赔偿金已经包含因伤残导致的定残后收入的减少,二者不重复计算。
受害人年满70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一年按365天计算,不扣除休息日。
5、后续治疗费及相应的误工费如何认定
对定残后受害人又进行二次手术的,误工费不重复计算。
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1、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误工前连续3个月以上及误工期内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2、无固定收入
农村居民: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城镇居民: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主要证据: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3、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能够确定具体行业的,由其举证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不能确定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所属行业河北省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不能确定具体行业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4、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5、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