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物业零距离》栏目多次接到市民电话咨询,称明明是自己购买的车位,却被要求按月收取车位费。为此,本栏目特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本栏目法律顾问就此答疑释惑。
市民质疑购买车位后为何要交车位费
李先生在嘉陵区A小区购置住房供父母养老,并于2024年10月5日购买了小区地下车库1个停车位,当日完成交接。2025年3月,李先生搬至小区与父母同住。然而,物业公司要求他自车位交接之日起,按60元/月/个的标准交纳车位费。
这让他深感疑惑:车位产权归自己所有,且住房物业费已按时交纳,为何还要单独支付车位费,物业费难道不涵盖车位费用,车位空置期间为何还要交车位费?
协会释疑车位物业费和所有权的定义
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解释,李先生所说的“车位费”,规范名称为车位物业费,也称作车位物业服务费或车位管理费。这项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地下车库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保洁、公共保险、车库能耗以及秩序维护等多方面支出,属于物业规划区域内车位的公共性服务支出,需由车位使用人或产权持有人承担。
车位所有权有哪些类型?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主要分为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及业主共有车位三类。从建筑规划层面,地下车位通常独立报规报建,建设成本与住宅分开核算,其分摊面积不计入住宅部分,同时具备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要素。车位产权面积由车位专有部分面积与车位公摊面积共同构成。
部门回复物业费与车位物业费有本质差异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称,物业费与车位物业费有本质差异。首先是收费标准计算方式不同。物业费通常依据房屋建筑面积,结合物业服务等级与服务内容等因素综合计算;而车位物业费则主要参考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状况与管理成本,大多按车位数量计费,与面积无关。按车位面积计算车位物业费的物业小区不多。不论按车位数量计算,还是面积计算,都以物业服务合同的实际约定为准。
其次是服务对象与范围截然不同。物业费面向全体业主,服务内容包括房屋附属设施、公共设备、绿化等共有设施及空间的综合管理、维护,需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费用;车位物业费的服务对象仅为使用车位或持有车位产权的业主,聚焦于特定车位区域的设施维修养护、环境管理、秩序保障及能耗支出等。
最后是费用分摊的公平性考量。并非所有业主都需要或拥有车位停放汽车,若物业费包含车位物业费,就会导致无车位产权的业主平白承担额外车位物业费用,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分开收费更符合实际情况。
律师说法车位权属的法律界定
本栏目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小区车位可以分为产权车位和共有车位。部分小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建设有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区域内的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车位的权属归国家所有,建设单位不得将人防车位进行出售。
车位物业费的法律依据在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业主取得车位产权,在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对产权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承担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也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即便业主取得车位产权未使用车位或建设单位未销售、未出租的车位,物业服务人员在车位清洁、照明、巡逻及设备维护等方面的成本并不会减少。
因此,持有车位产权的业主或建设单位仍需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车位物业费。已购车位的业主不论是否使用车位,都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车位物业费用,未售出、未租赁车位的物业费则由建设单位支付。
未取得车位产权的业主,租赁建设单位或产权持有人车位的,可以在车位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车位租赁价格和车位物业费。人防车位的收益,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
建设有人防车位的小区地下车位,在业主使用该区域车位时,可以在与建设单位订立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车位租赁价格和车位物业费。
车位物业费遵循“谁使用,谁付费”原则,从服务区域、对象、内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多维度,充分体现了收费的公平性、合理性。将物业费与车位物业费区分开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与合同编的立法精神,也确保了业主间的权益平衡。业主共有车位的具体分配和物业费收费标准,以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
来源:南充晚报
崛起南充整理发布
声明:刊载此文仅为传达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赞同或者支持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对于留言区内容仅代表评论者个人观点,与“崛起南充”立场无关。
“崛起南充”视频号更多视频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