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越权签订合同,合同被判无效后,如何挽回损失?全国两成的矿业纠纷涉及行政主体越权行为,我们通过一起案例,分析矿企维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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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某乡行政机关与投资人甲签订《矿山开发协议》,约定由甲投资开发某伊利石矿山。合同签订后,甲投入道路修建费80万元、探矿设备采购费120万元,并完成矿区初步勘探。然而,该行政机关无权出让矿业权。更致命的是,2007年该矿区被划为禁采区,甲始终无法取得采矿许可证。2014年,甲提起诉讼索赔,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总投资300万元及利息。
本案核心问题为一下几点:1.越权无效。矿业权出让须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依法审批;同时《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乡级行政机关无矿业权出让权,合同自始无效。这告诫各位矿企老板,签订合同前必须核查相对方是否为适格矿业权出让主体,确认其是否具备“采矿权出让”“土地规划审批”等法定职权。2.行政机关承担主责的深层逻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明知无权出让矿权仍签约,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80%赔偿责任;投资人甲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自担20%责任。具体依据为,甲提供《合同签订会议纪要》,证明行政机关多次承诺“协助办理采矿证”;且通过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甲实际投资中67万元道路费被行政机关实际使用“事实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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