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6月23日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来看看都有哪些亮点
01
出台法规规范管理
2015年,我市出台的政府规章《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正常收缴难、存量催缴难、申请使用难等。
“因此,亟须通过立法,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全流程。”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自《办法》去年8月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带队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组织对《办法》进行论证修改。
02
维修资金交存管理
为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收缴
《办法》明确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市、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服务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
《办法》规定:业主分户账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通过的续交方案应当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十五日以上。业主应当在公示结束后三十日内,将续交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住建主管部门制定。业主应当按照该办法将续交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办法》还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或者继续委托代为管理。
03
维修资金使用情形
回应群众反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难
需提升其使用效率的呼声
《办法》要求市住建主管部门
应当规范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理流程
健全办理机制,公开办理事项
明确办理时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形
《办法》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形,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及下列相关费用的列支:
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验收、造价审核等费用;
电梯、结构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评估费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保险费用;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有关的其他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可以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
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的,应按照法规有关规定编制紧急维修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
《办法》要求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自收到紧急使用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及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4
保障维修资金安全
为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
《办法》设置了“监督”专章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每年在住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本地区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办法》规定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住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制度,每年在住宅小区内的醒目位置,公示本小区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业主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办法》还设置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虚列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量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追回虚列或者虚增款项,并处虚列或者虚增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记者 李晖/文 石美祥 /摄
新媒体编辑 陈翔茹
监制 管慧 危砖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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