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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杂志社

舆情热点分析报告

事件经过:

6月16日,瑞安市阳光小学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关于两名小学生严重违纪行为实施惩戒的通告。通告中指出,两名小学高段的学生存在屡次辱骂教师、无故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对其惩处以学期综合素质评定“品德表现”为D档,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资格;“严重警告”处分记入省学籍管理平台,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法治副校长训诫。

同日,瑞安市教育局学生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应,学校拥有惩戒权,如果是比较严重的处罚,会上报教育局备案。

(来源:@九派新闻《教育局回应一学校给予小学生“严重警告”处分:学校有惩戒权,表现好可撤销》)

惩戒举措是否恰当

这一惩戒举措中将“严重警告”处分记入省学籍管理平台的做法引发了舆论热议。

首先,教师能不能惩戒学生?答案不言自明,可以

2021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惩戒的概念、实施范围、原则等,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争议点在于,惩戒举措是否恰当?

《规则》明确了对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以此来看,给予违纪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品德表现”为D档,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资格,以及“严重警告”处分的做法,都符合相关规定。

最大的争议之处,在于将“严重警告”处分记入省级学籍平台。从《规则》内容来看,并没有相关规定支持这种做法,但同样也没有否定这种做法,既然是“严重警告”处分,记入学籍、留痕管理似乎也无不妥。

(来源:生命教育网《小学生多次辱骂老师被“严重警告”处分,为何引争议 ?当教师被“霸凌”时……》)

要维护教师的合理惩戒

在维护教师的合理惩戒方面,政策层面早已有了相应的共识。

2024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就明确要求,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也要求,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相应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教育惩戒的边界正在逐步明确,并在具体实践中得以体现。比如此次小学生多次辱骂老师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事件,正是教育惩戒边界逐步明确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运用的生动体现。

(来源:光明日报《“不得因合理惩戒处分教师”,为何值得一再重申?》)

有关部门要为教育惩戒托底

教育是有温度的事业,其温度就在于有教有管。就像父母对待孩子一样,既要有循循善诱的关心和爱护,也要有合理的批评教育。倘若教育惩戒无法实施,一些教师从主动教学转向“防御性教学”,只完成知识传授的最低任务,对待学生的问题视而不见,受影响最大的可能还是学生。

相关的教育管理部门要用公正的处理为学校和教师托底。当教师因合理、合规行使教育惩戒权而被学生或家长举报时,相关部门和学校管理者要实事求是、追求真相,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让教师承担全部责任。今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有一则“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就释放了明确的信号。可见,合法合规处理纠纷事件才是对学生最好的保护、对教师最大的支持。

(来源:中国教师报《教育管理部门既要对体罚坚决说不,也要为实施教育惩戒托底》)

本社观点

瑞安市阳光小学对违纪学生实施惩戒,折射出教育惩戒的现实必要性,但也凸显了执行中需把握的平衡点。一方面,学校对屡教不改的严重违纪行为实施惩戒确有必要,这既是维护教学秩序的要求,也是帮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的重要教育手段。但另一方面,教育应以矫正为主,惩戒必须遵循适度与规范原则:学籍系统记录等严厉措施应审慎使用,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的心理伤害;程序上需确保调查、听证等环节规范透明,给予学生申辩机会;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在学生改正后及时撤销处分,体现教育惩戒的育人本质。唯有做到"严而有度、惩而有爱",才能真正发挥惩戒的教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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