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为了一根筷子打官司?至于吗?"
这可能是多数读者的第一反应
因一根筷子缺失
消费者林可菲与网店经营者
分别以被告和原告身份对簿公堂
这场看似“小题大做”的诉讼
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
于2025年6月3日尘埃落定
PART.01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消费者林可菲在拼多多平台某网店下单购买了一套"不锈钢泡面碗套装",网店的商品详情页显示,该套装包含碗、盖、筷子、勺子、叉子和餐具盒,总售价14.61元。收货后,林可菲却发现套装里少了一根筷子。
"联系店铺客服没回应,我只能找平台。"林可菲表示。随后,她以商品问题为由向拼多多平台申请退款。平台审核后,很快将14.61元全额退至林可菲账户。

这一处理结果让网店感到无法接受。网店负责人称:"我们发出了主要商品,只是少了一根筷子,她(林可菲)就申请全额退款,签收还不付钱,这不合理!"为此,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可菲支付14.61元货款,并承担包括800元法律咨询费、400元户籍调档费及50元材料打印费在内的诉讼相关费用。
一方主张消费者恶意退款“薅羊毛”,一方认为自己是“正当维权”... ...小小的一根筷子,让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PART.02
争议焦点
在审理这起"小额诉讼"时,承办法官首先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套装中缺失一根筷子,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全额退款)的充分理由?
PART.03
法院审理
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指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但关键前提是,标的物需“不符合质量要求”且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程度。
“本案中,筷子缺失确属瑕疵。”法官解析道:“但缺失的是一双筷子中的单根,并未导致泡面碗、盖子等核心商品功能的丧失。因此,该瑕疵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法官进一步指出,林可菲在申请平台全额退款后,并未将已收到的商品(泡面碗、盖子、勺子、叉子、餐具盒及一根筷子)退回给卖家。这意味着她实际使用了商品的大部分价值。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是支持了原告网店的部分诉讼请求,即林可菲应当为其实际收到的商品支付相应对价。鉴于一根筷子价值微小(估算约0.61元),法院判决林可菲向网店支付14元货款。二是驳回原告卖家的其他诉求,网店要求支付全额14.61元,因其交付商品存在瑕疵(少一根筷子)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网店主张的如法律咨询费等各项支出,属于其自行扩大的维权成本,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林可菲退还了14元货款。
一根筷子,轻如鸿毛;14元钱,数额甚微。但这起“小案”的判决,却精准丈量了市场交易中“权”与“责”的边界。它警示商家:诚信经营,在于重视每一个交易细节,确保商品与约定相符,这是立身之本。它也提醒消费者:维权有道,需理性克制,尊重契约精神,不滥用投诉机制,这是现代公民应有的素养。
当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在诸如“一根筷子”的“小事”上遵循规则、恪守诚信,法治的种子便在日常生活的土壤中悄然生根发芽,最终滋养出更加健康、有序、互信的市场环境。这,或许正是这起“小案”所承载的深远意义。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解析
此案虽小,却如一面镜子,清晰映射出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承办法官结合此案,向公众发出暖心提示:
维权须有据,勿滥用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坚实的法律后盾,但维权手段必须与损害程度相匹配。商品存在轻微瑕疵(如配件部分缺失)时,首选是要求卖家补发、换货或协商适当的部分退款。动辄要求“全额退款”,尤其是在未退回商品的情况下,可能超出合理范围,构成权利滥用。本案中,一根筷子的价值与全额退款的主张显然失衡。
卖家瑕疵履约,责任范围有限:卖家交付商品存在瑕疵,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但这种责任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即赔偿范围应与其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法院仅判决支付扣除瑕疵部分价值的货款(14元),而未支持全额货款诉求及高额咨询费,正是对这一原则的严格贯彻,防止过度惩罚。
平台规则≠法律判决:电商平台为提升用户体验,其内部退款政策往往更宽松、更便捷。然而,平台的处理结果并非最终的法律裁决。交易纠纷的最终裁量权在于司法机关(法院),裁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平台的退款结果不能代替司法程序对权责的最终认定。(作者:罗铁真)
来源: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