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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和司法部联合举行记者招待会。由司法部副部长张耕等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张耕指出:现在律师执行业务中,一个特别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律师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非法侵犯。比如山西的马海旺,眼睛被当事人给挖出来了,就是在执行业务中间发生的;河北的任上飞被对方当事人非法拘禁120多天;还有湖南的彭杰被以所谓的玩忽职守罪判刑3年;四川一律师被当事人用开水毁容。这些在律师界、在社会上都引起了强烈反响,各方面的人士都在呼吁,切实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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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杰是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

1994年3月,南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控杀人焚尸的被告人杨水光之兄杨国光的委托,指派彭杰律师担任杨水光案一审辩护人。

当时,负责看守的值班干警谭秋成擅自离岗回家看电视,看守所的7名值班干警,有6人不在所内,只有一名58岁的雷某某值内班。

5月13日下午3时许,彭杰到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预审室会见被告人杨水光,值班干警给杨水光戴上了手铐。

会见开始后约20分钟内,杨水光先后提出要喝水、解大便等要求。

在征得看守所值班干警的同意下,彭杰均应允了杨水光的要求,并亲自跟随监视。

下午4时30分,会见快结束时,杨水光将自己的辩护词交给彭律师,并再次提出天热口干要去喝水。因有饮用水的地方在预审室门外不远处,彭律师便同意杨水光请求,自己继续看辩护词,没有再跟随监视。约一分钟后,彭杰追出预审室,不见杨犯,也未见值班干警,只见看守所大铁门敞开,立即高喊“犯人跑了!”并与闻讯赶来的预审股两名干警一起冲出追赶了100余米,杨犯脱逃。

犯人跑了,律师还在,当晚,彭杰被衡东县公安局以玩忽职守罪羁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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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2日,经衡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月26日提起公诉。

1995年5月,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彭杰有期徒刑3年。

彭杰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当,自己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等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彭杰一案发生后,《光明日报》、《中国律师报》、《南方周末》等纷纷报道,全国舆论哗然。全国律协第四、五次刑辩会对此案进行专题研究。

1995年5月8日,全国律协在京召开首都法学界刑法学专家座谈会,一致认为彭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湖南省司法厅、律协分别就彭杰一案向司法部、全国律协及有关部门写了专题报告,陈述了案情及意见,全国律协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致函陈述了彭杰一案的具体经过,他们认为彭杰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具有看守犯人的责任,因此律师的玩忽职守罪不能构成。全国律协还向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发函,详细汇报了此案情况,请求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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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1995年7月7日编写了《司法部情况反映》增刊第七期,将彭杰一案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纪委各领导同志及有关各部、委、室、会、院作了反映。彭杰的二审辩护人王海云律师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刑庭,进一步反映了此案详情及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非常重视。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彭杰上诉后,经过整整一年的审理,认为“上诉人彭杰作为辩护律师,在特定的看守所警戒区域内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虽有疏忽,但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至此,历时两年,惊动四方的彭杰律师“玩忽职守”案,终于1996年5月24日作出了判决,结果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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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水光被逮捕后,自知罪行严重,将受到法律严惩,便预谋逃跑。杨水光的哥哥杨国光一方面为杨水光聘请律师,另一方面又为杨水光的逃脱积极活动,他向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干警陈某多次送烟送物,请陈某帮忙。陈某收到杨国光的礼物后,利用监管杨水光之便先后3次为杨水光传递信件和材料,并对杨水光企图乘彭杰律师会见之机脱逃一事知情不举。1994年5月5日,杨水光在监房写信给陈某,要他设法放其出去。陈某阅信后,明知问题严重,但他还是将信的内容透露给杨国光。5月11日晚12时,陈某私自提审杨水光1小时,透露了律师彭杰将于13日会见杨水光的消息。

5月12日,陈某将杨水光给其兄的信件带出,信的内容是:“我可能戴铐子出来,请帮我准备一个铐子钥匙,避开彭律师逃走……”在彭杰律师会见杨水光的当天,杨水光临出监房时,一改往日穿背心、拖鞋的装束,换上长裤、白衬衣,脚穿解放鞋。据同监在押的曹某讲,杨水光在逃走前10多天里,每天跑步锻炼身体。杨水光逃走的第二天上午,陈某私下对曹某说,不要将他半夜提审杨水光的事情说出去。然而一个偶然的机会使这起罕见的脱逃案戏剧性告破:杨水光在逃跑前一天传递的信件,出现了误投,最终使看守人员陈某的勾当暴露。

此外,杨水光逃脱的当天下午4时左右,负责看守大铁门的值班干警谭某擅自离岗,回家看电视,应落锁的看守所大铁门未落锁,使杨水光戴着手铐逃出看守所大门时畅通无阻。据了解,杨水光逃脱时,全所7名看守人员,仅1人在岗。

1997年10月,彭杰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衡阳市中级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决定:衡东县人民法院和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各赔偿彭杰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661.62元,并向彭杰赔礼道歉;衡东县人民法院撰文在《中国检察报》、《人民法院报》、《湖南日报》、《当代公安报》、《衡阳晚报》、《人民公安报》、《民主与法制画报》、《法制时代》等报刊上报道彭杰玩忽职守一案二审改判的情况,为彭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至此,这起广受关注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2025年6月22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