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但是却有人
为了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
竟进行非法电鱼活动
视法律于不顾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最终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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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密云分局环安大队
接转递线索
在辖区内有电鱼情况
接到线索后
环安大队会同高岭派出所
立即开展工作
最终
在辖区某水域内
将嫌疑人张某抓获
现场起获电瓶、升压器
抄网等涉案物品
经讯问
张某对电鱼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现该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于此类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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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国家水产资源管理制度,还会破坏渔业资源,甚至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作为公民,我们应自觉承担起保护水域生态的责任。在进行钓鱼或捕鱼活动之前,应详细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渔业法规,主动了解禁渔期、禁渔区域以及允许使用的渔具种类等,莫让“渔网”碰触非法捕捞的“法网”。
以上内容来自平安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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