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离婚财产分割案中,股票期权成为夫妻财产分割的焦点,婚前授予、婚内行权、离婚后变现的复杂时间线,让这场财产分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样本。
一、案件背景:婚前授予的期权,离婚后行权引发财产争夺战
2010年,甲与乙登记结婚。2012年7月,甲入职某互联网公司(下称“A公司”),婚前获得240股股票期权授予,约定分4年行权,每年可行权25%。
婚姻存续期间(2013-2015年),甲完成前两期行权,获得120股A公司股票。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剩余120股未行权期权作分割处理。
2020年,甲完成剩余期权行权并出售股票获利480万元。乙发现后诉至法院,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对应的期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即240万元。甲抗辩称:
期权系婚前授予的个人财产
离婚后行权收益与乙无关
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时间重叠部分认定为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支持乙分割期权收益的请求
认定480万元收益中24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甲向乙支付补偿款120万元(按50%比例分割)
裁判理由
(1)期权收益性质认定
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纳入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范畴。婚姻存续期间行权对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时间重叠原则的适用
期权等待期(2012-2016年)总时长4年
婚姻存续期(2010-2015年)覆盖等待期前3年
婚姻存续期覆盖的等待期占比75%(3/4),对应75%的收益(360万元)属共同财产
(3)行权行为的法律性质
婚前授予期权仅为期待权,需通过婚内劳动投入(完成业绩考核、持续在职等)才能转化为实际财产权益。乙在婚姻期间承担家务、抚养子女,对甲的职业发展有间接贡献。
(4)诉讼时效问题
乙在知悉甲实际行权并获利后3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三、法律分析:股票期权分割的三大核心规则
1. 权属认定:时间轴重叠原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期权分割需锁定三个关键时间点:
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日与婚姻关系的重叠期
授予时间行权时间财产属性认定婚前婚前个人财产婚前婚内婚姻期间对应比例属共同财产婚内婚内共同财产婚内离婚后婚姻期间对应比例属共同财产
计算逻辑:
共同财产占比 = 婚姻存续期覆盖的等待期时长 ÷ 总等待期时长
2. 证据固定:四类关键举证材料
上海离婚律师实务中发现,非持股方常因举证不足丧失分割权。需重点收集:
期权授予文件:公司授予通知邮件、协议文本
行权记录:银行流水(行权资金划转)、股票交易明细
考核证明:公司出具的等待期达标确认函
家务贡献证据:子女抚养、老人照料等凭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婚姻中的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非持股方通过承担家庭责任,为持股方专注工作创造条件,应认可其对期权实现的间接贡献。”
3. 裁判规则:行权前置原则
已行权期权:按共同财产分割,通常采取折价补偿方式
未行权期权: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待行权后可另案主张
境外期权:因管辖权限制,境内法院通常不予分割
四、上海婚姻律师风险提示
股票期权分割涉及财产性质认定、时间跨度计算、举证责任分配等多重法律技术问题。实践中需注意:
及时财产保全:离婚诉讼期间可申请冻结期权账户
约定优先原则:婚内协议对期权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行权动态追踪:对离婚后可行权期权建立监控机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期权行权具有隐蔽性,不少当事人离婚数年后才发现对方隐瞒行权收益。法律赋予的3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但主动监控远优于事后救济。”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风险提示: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