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的罗大姐,为了补贴家用,好不容易在一家饭店找了份服务员的工作。辛辛苦苦干了一个多月,结果老板愣是拖着5500块工资不给!更气人的是,老板还特别横:“我就是没钱,你能咋地?有本事你告我去啊!” 罗大姐忍无可忍,真就一纸诉状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你猜怎么着?裁决下来,老板直接傻眼!原本5500的工资,瞬间变成要赔2万多!老板当场懵了:“凭啥啊?!” (来源:第一帮帮团 6月15日报道)

罗大姐年纪不小了,找工作碰壁是常事。好不容易看到一家饭店招服务员,赶紧去应聘。老板正缺人手,看她挺实在,当场拍板:“明天来上班!工资月结!” 罗大姐心里的石头落地了,总算有份收入了。

罗大姐人勤快,干活也卖力!端盘子洗碗,客人喝到多晚她就等到多晚,收拾利索才下班。就盼着发工资那天。

到了发工资的日子,罗大姐满心期待,可老板一直没给。罗大姐鼓起勇气问老板,老板叹气:“哎呀,最近手头紧,过几天,过几天一定给!” 罗大姐心软,信了。

又熬了半个月,还是迟迟没发工资。老板找到罗大姐说:“店里生意不好,人多了,你明天不用来了。” 工作丢了,工资总得结吧?老板还是那套:“没钱!再等等!” 这一等就是几个月!罗大姐催一次,老板拖一次,最后直接耍无赖:“没钱!你去告我吧!告赢了再说!”

罗大姐被逼急了,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一出,老板彻底傻了:老板需向罗女士支付总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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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分析:为何原本5500元的工资会变成需支付2万多元?

释案说法

这2万余元具体包括:拖欠的工资5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为何未签订合同需要给二倍工资差额呢?核心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

1. 法律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本案适用分析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该义务自用工之日起即产生。法律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去签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算)。

本案中,罗女士工作已满一个月(即超过法定宽限期),饭店老板仍未与其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这已构成明确的违法行为。

一旦超过一个月宽限期仍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实际签订合同前一日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以先到者为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罗女士工作1个多月(超过1个月但不满2个月)。因此,老板需要支付她一个月(即超过一个月后的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假设其月工资标准为5500元,则这部分的赔偿即为5500元(相当于一个月的额外工资)。第二个月的工资则为11000元,这就是赔偿额远超原欠薪的关键所在。

老板不仅要给1万多的工资,还无故开除罗大姐,又加上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还得再赔一笔经济赔偿金!这也就是为啥要赔2万多了的原因了。

裁决下来,老板还想狡辩:“她就是个临时工!试用期!签啥合同啊?” 结果被工作人员当场怼回去:“谁告诉你临时工、试用期就不用签合同?!只要招人干活,就必须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

老板还想赖着不给?执行人员直接上门:不给钱?关门停业! 这下老板只能给罗大姐钱了!

事情报道后,网友们议论纷纷:

“太解气了!对付这种无良老板就该这样!法律:不,你得给2万!干得漂亮!给执行人员点赞!对付老赖就得硬气!”

“这案例太典型了!所有打工人都该看看!不签合同=能拿双倍! 记住了!”

罗大姐这一告,不仅拿回了自己的血汗钱和赔偿,更是给所有无良老板敲响了警钟!法律,真不是摆设!为罗大姐的勇气点赞!为法律的公正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