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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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时会出现错综复杂的交叉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当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法院通常会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刑后民”。
那么,哪些情形下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分别审理,民事案件无需中止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还有以下法律同样规定了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
第 10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
周军律师提醒,有以上法律规定情形的,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无需中止。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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