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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3期要目
【专论一·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1.论夫妻共同财产的三重归属规则
龙俊
2.家事法中的无偿转让
——从意思表示的谜团切入
贺剑
3.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性质、效力与后果
——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为中心
汪洋
4.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动态调整
刘征峰
【专论二·民事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
5.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研究
吴英姿
6.我国诉讼费用制度改革重点问题探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再检讨
王聪、廖永安
7.临时性法官调用现象的法理思辨
刘子赫
【思想】
8.违法合同无效规范实务疑点之新展开
——以2021年以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裁判实践为中心
姚明斌
9.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夏昊晗
10.论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分离
楚天舒
11.剥削视角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展开
汪润
【影像】
12.再造家庭:新中国《婚姻法》宣传运动
吴景键供稿
【策略】
13.我国低空经济发展引入技术规制的语境和内涵
——以创新技术经济认识论为出发
龙卫球
14.论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革新与续造
喻海松
15.开源模式下的垄断及其二元治理之策
李兆轩
【专论一·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民法典》颁布已五周年。这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贯彻《民法典》的实施,其中颇受关注的就是202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一方面,该解释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乃至社会舆论中争议巨大的一系列问题出台了新规,并在规则设计中回应了理论界的新动向,如内外有别的夫妻财产制、更加精细化的意思表示解释思路等;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向来“不追求大而全的体系,不追求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所以该解释在诸多关键问题上也存在大量留白,这就给学术界深入探讨婚姻家庭编理论根基,构建完整的解释论体系留下了巨大空间。
本期专论一特别邀请了四位深入参与司法解释讨论的学者撰写文章,一起完善这幅画卷。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龙俊《论夫妻共同财产的三重归属规则》一文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基础理论的变化趋势,提出区分内部归属、外部归属、最终归属的三重归属规则作为基础解释论框架,并指出:外部归属规则需要符合财产权一般变动规则;而内部归属和最终归属可以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但是因为与婚姻有关的意思表示大多含糊不清,所以存在大量意思表示解释的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贺剑《家事法中的无偿转让——从意思表示的谜团切入》一文针对前述意思表示解释难题中尤为突出的无偿转让情形,提出系统解释方案:应重点关注无偿转让人单方的通常意愿,考察亲密关系的利益一致性、婚姻家庭特定场景及习俗等因素。其中,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看似无偿的转让通常并非无偿,例外才构成赠与、彩礼或嫁妆。夫妻一方的婚后赠与、继承所得原则上是其夫妻个人财产;而基于婚姻的赠与、彩礼等所得则大多是夫妻共同财产。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汪洋《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性质、效力与后果——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6条为中心》 一文进一步将视角聚焦于直播打赏行为的解释,区分用户与平台、用户与主播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区分背俗打赏和以共同财产打赏这两种不同情形分别构建效力体系。并在共同财产打赏情形贯彻了内外有别的解释路径,在婚姻法维度主张通过婚内析产或离婚财产分割规则保障配偶利益,在财产法维度主张构成有权处分以保护交易安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教授刘征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动态调整》一文将视角从财产关系转向人身关系,提出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全面动态化调整的需求。这种动态化调整需求是由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动态体系论与功能主义高度契合,是调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妥当选择。
【专论二·民事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纠纷解决诉求的日益增长,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愈发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成为司法制度改革必须回应的重大问题。本期专论二围绕审执分离改革的深化路径、诉讼费用改革中的重点问题以及临时性法官调用现象的法理思辨三个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力求为破解当前司法运行难题提供制度支持与理论支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在此背景下,如何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切实解决“执行乱”“执行难”问题,是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问题。为此,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吴英姿《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研究》一文从解读上述“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的目标入手,以民事强制执行为重点探寻执行权能配置规律,在此基础上反思当前执行体制改革存在的误区,阐释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路径。
与审执分离改革相伴,诉讼费用改革是保障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行为及提升诉讼效率的关键一环。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明确提出“推动诉讼费用制度改革”。为此,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聪、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廖永安《我国诉讼费用制度改革重点问题探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再探讨》一文从2006年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出发,针对近二十年来诉讼费用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改革建议。
在审判压力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参照“异地用检”制度,临时性法官调用成为部分地区法院缓解人力紧缺的重要手段。这一做法虽具有现实必要性,但也引发一系列法理层面的深刻问题,如法检机关组织差异、法官任命程序障碍以及司法责任归属等。从长远来看,临时性法官调用制度的运作亟须规范与制度化,以保障司法权行使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刘子赫《临时性法官调用现象的法理思辨》一文从法理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系统反思,既关注制度运行的灵活性与效率,也强调制度建构的边界与底线,力求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官调配机制,提高司法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我国“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对以上三个议题的研究与思考,均旨在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让我们共同关注这些研究成果,为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思想】
违法合同无效规范实务疑点之新展开
——以2021年以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裁判实践为中心
作者: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施行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一术语已基本退出违法合同无效规范的实证法舞台,但2021年以来仍有相当数量的裁判在保持沿用。裁判实践的运用形态受司法指导性文件的影响颇深,方法论选择则大体包括“规范”“体系”“后果”三种取向。
就《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前提而言,部分裁判仍未准确把握第153条第1款与未依法经决议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待批准合同、物权变动(行为)的效果等规范的体系分工,不当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就《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效果而言,部分裁判开放出了部分无效、合同联立、持续性合同的无效限制等重要问题,围绕《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的特殊后果也形成了较为明显的裁判趋势,但各问题的内部机理仍值细辨或检讨。
未来的裁判实践应否保留“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表述,并不重要;如何在个案的具体论证中避免价值误判和体系误解,才是关键。
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作者:夏昊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上行为构成犯罪和民事上认定合同有效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因为合同有效不等于民事上认定行为合法,且刑法与民法的评价对象不一致,刑事上构成犯罪并不必然意味着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而不得仅以构成犯罪为由当然否定合同效力,而应当依据民事法律进行独立判断。
刑事上构成犯罪不足以说明合同仅于例外情形方可有效,应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结合刑法的规范目的、犯罪主体、犯罪时点、保护受害人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诈骗类犯罪涉及的合同效力为可撤销,而非法集资类犯罪所涉合同的效力,应视集资参与人的主观状态区分处理,集资参与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借款人非法集资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论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分离
作者:楚天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法性与有效性关系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基础性命题。传统观点认为,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违法无效,合法性是有效性的一般前提。然而,无论从行政行为作为自主创制规范、还是作为授权创制规范的立场出发,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联原则均存在理论破绽。现代民主国家的法秩序中,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可以相互分离。
分离原则的制度基础在于容许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的区分,而价值基础在于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之间的权衡。通常所说的公定力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有效性问题,不是有效性的推定,而是有效性的实定;行政行为的撤销和无效也不是违法程度上的轻重区别,而是合法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之间的区别。接受分离原则,有助于革新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可以形成更为整全的判断框架。
剥削视角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展开
作者:汪润(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性犯罪体系构建和社会治理方面的意义已得到普遍认同,但对该罪不法本质和微观构造的解读仍然存在理论争议。硬家长主义理论回避同意问题,存在年龄制度建构上的矛盾,错失对性犯罪体系的反思。自主权理论虽直面同意问题,但错置性自主权的重心,难以逻辑一贯地说明被害人自愿场合的行为可罚性。女权主义理论轻视同意问题,导致对女性能动性的忽视,疏于对无涉性别的权力关系作详细论证。
应当采纳剥削理论,将权力关系下的年龄剥削和角色剥削作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不法本质。成立年龄剥削要求双方存在年龄差距,肯定角色剥削要求权力关系具备持续性和非强制性。在剥削视角下,14—16周岁女性的性健康发展权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对被照护者负有长期稳定照护职责的人员主动促成或消极接受与被照护者的性接触,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实行行为。以剥削理论为指导重新审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能够实现对《刑法》第236条和第236条之一的体系整合。
【影像】
再造家庭:新中国《婚姻法》宣传运动
本期影像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伊始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的宣传运动。1950年《婚姻法》从法律层面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同时树立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然而,《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之功。就在《婚姻法》颁布后不久,一系列相关的宣传工作随之展开,由此也开创了新中国普法运动之先河。本期影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吴景键供稿。
【策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撰写《我国低空经济发展引入技术规制的语境和内涵——以创新技术经济认识论为出发》。低空经济具有创新技术经济的重要属性,由此需要引入相应的技术规制。我国低空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低空技术能不能顺利完成创新并且成功产业化。低空经济规制,具有技术规制混合模式的特点。这种模式不抵触一般经济规制,但强调技术规制必要性和价值;同时,虽然与其他创新技术经济的技术规制近似,但在如何促进和应用低空技术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针对性和特殊性。
具体而言,相关技术规制具有两重内涵:一是应确保低空技术的先进性,否则谈不上形成新质生产力。鉴于低空技术具有集成创新技术的复杂性,此类技术规制应当包含确保技术合规和促成集成创新两个层面的规制需求。二是应确保低空技术产业化应用到位,推进其有效经济化。这一内涵反映为有效推进低空技术与经济融合的一系列规制要求,重点为释放低空空域资源、优化低空管理体系、完善低空基础设施、推进具体应用场景等规制要求。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喻海松撰文《论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革新与续造》。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起步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随着犯罪结构变化,特别是轻罪日益占据绝对主体地位,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上日程。对此,应当着眼于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演进的整体脉络,准确把握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在逻辑和自身属性。由此,宜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蓝本,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记录范围、封存程序、封存后果等具体方面加以构建,并因时制宜地采取程序修法先行、实体修法紧跟的策略。当然,有效解决当前前科制度的弊端,还必须辅之以重申罪责自负原则、清理从业限制规定等配套措施,形成组合拳,发挥集成效应。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李兆轩撰文《开源模式下的垄断及其二元治理之策》。开源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创新模式,对人工智能等科技领域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助力。然而,近年来开源社区中出现的垄断行为及潜在的垄断风险逐渐凸显,对开源生态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而当前以福利和效率为基础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又无法有效应对这一问题。
因此,需要引入二元治理架构的解决思路:一方面,运用反垄断法从外部对开源社区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运用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法定的创新者权益分配机制,从内部解决开源社区中的垄断力量问题,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一架构的实施,有望为开源社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推动新质生产力的持续提升。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中国法律评论》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立足于大中华,借鉴国际经验,聚焦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检视法治缺失与冲突,阐释法律思想,弘扬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拟治理策略,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为繁荣法学服务。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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