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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22日,广东省陆丰市碣北镇桂林村发生上千名村民持火药枪、钢管、木棍等工具冲击碣石镇星湖摩托车零配件市场事件(简称11·22事件)。
翌日,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查处工作。
联合工作组发出了《给碣北镇桂林村全体村民的公开信》,内容是阐明了“11·22”事件是一起打、砸、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奉告参与该事件的违法分子及早向政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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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该村以经济合作社名义聘请了陆丰市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施哲为法律顾问处理此事。
在此期间,施哲多次向原桂林村干部陈琳、陈职(均已被判刑)及有关人员了解事件发生的情况,并于同年12月13日以碣北镇桂林村全体村民名义写了《致市委、市政府联合工作组的公开信》。
该信的内容主要是对“11·22”事件发生的责任进行辩解,如将村民持火药枪等写为是自卫目的和被迫所为,把冲击市场写成去评理等,并认为应由不正当竞争者和利用职权者承担该事件的责任。
12月15日桂林村将公开信复印后,在碣石、南塘、博美等地散发和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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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18日,陆丰市公安局以施哲扰乱社会秩序、有结伙作案嫌疑为由,对施哲作出收容审查决定。
同年8月2日,该局又以施哲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和索贿罪提请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施构不成犯罪,遂于12月25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2月27日,公安局又以施哲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呈报送劳动教养;同日,汕尾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将施哲送劳动教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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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哲不服,申请复议,1997年3月4日,汕尾市劳教委维持原劳教决定。
后陆丰市人民法院一审、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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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律师决意要对此案讨个公道,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1999年8月13日,省高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裁定提审,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10月8日,省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撤销陆丰市公安局的收容审查决定,撤销汕尾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和复议决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终审行政判决书中认为,施哲受聘为桂林村的法律顾问,其在桂林村与一些干部、村民接触,了解事件情况,并按群众意见、以全体村民的名义代书公开信,收取费用等行为,是律师的职务行为,没有超越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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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历时三年多、在法律界引起较大反响的我国首宗律师诉公安机关、劳教委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行政诉讼案,1999年10月8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案,律师终于胜诉。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该法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原载《法制日报》,1999年10月21日。
转载于《中国律师涉案实录》,王工主编,群众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74-491页)
2025年6月20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