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效合同双方负有对待返还义务时,除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应当同时返还。
【规则解析】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给付构成对待给付。即便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各自负有的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义务仍然构成对待给付。在当事人未就返还事宜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履行,即在一方未作出给付前,另一方可以拒绝对方要求返还的请求。这也是即便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转让人在未返还价款前不能排除一般债权人执行的法理依据之所在。
2.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否全额赔偿,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予以确定。
【规则解析】
信赖利益范围内的损害赔偿不必然是全额赔偿。即使是属于信赖利益,应否全额赔偿,也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予以认定。如果缔约过程中支出的某些费用属于不缔约也要支出的费用,则不应得到赔偿;如果为准备履约而支出了费用,但同时获益的,应把获益部分予以扣除后再计算费用;为准备履约而购买的设备、工具等,也要考虑在合同无效后是否仍有其他用途。
3. 合同无效后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规则解析】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如果对于合同无效,受害人也存在过错,则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是对这一规则的体现。
4. 无效合同的标的物损毁或灭失的损失,是否属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取决于该损失是否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所致。
【规则解析】
无效合同的标的物已经损毁或灭失的,如果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所造成的,标的物不能返还的,该标的物的损失就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标的物不能全部返还的,已返还部分不是损失,未能返还部分的损失是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如果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新出现的过错责任所造成的,标的物不能返还的,该标的物的损失,应由该过错当事人承担,不能作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
5. 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规则解析】
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关键取决于对其性质的认定问题,即其究竟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如前所述,根据学界通说,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其性质是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非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权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且该原物是不可替代的,当事人可以不返还,但应依该财产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
【规则解析】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是否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
7.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已经灭失造成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且该原物是不可替代的,当事人可以不返还,但应当折价补偿。
【规则解析】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已经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回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8. 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缔约过失赔偿,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
【规则解析】
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由磋商进入缔结合同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对他方的信赖进行的准备工作、支付相应费用,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该方当事人所受损失是由于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其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出赔偿请求,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过程。
9. 无效合同一方实施恶性违法行为的,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规则解析】
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须以受偿方无恶性违法行为,即非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也就是说,实施恶性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受偿权,若双方均有恶性违法行为,则双方当事人均无受偿权。但是,对无效合同而言,一方当事人的恶性违法行为并不影响无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受偿权。
10. 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还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规则解析】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须有过错,即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以当事人过错的轻重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一种标准。若当事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不论发生一方受有损失或者双方都受有损失的结果,均应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由双方根据自身过错的程度和性质,各自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是返还财产的代替,二者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行使。
【规则解析】
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其中,返还财产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当事人认为没必要返还时,则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性质的折价补偿。可见,折价补偿是返还财产的代替,二者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行使。
13. 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孳息。
【规则解析】
关于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范围是否包括孳息,理论上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来确定:占有人对于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是善意占有人,无须返还孳息;反之,其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则属于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孳息。通说认为,不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都是无权占有。既然是无权占有,不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无权获得孳息。换言之,返还财产的范围都应包括孳息。所不同的是,善意占有毕竟不同于恶意占有,为与恶意占有区别起见,其可以向权利人请求支付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体现的就是这一精神。